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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与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合作风险论文
居民旺盛的投资理财需求,不仅直接带动了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爆发,也间接推动了社会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快速发展,双方的合作方兴未艾。
第三方理财机构,是指那些独立的中介理财机构,它们不同于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传统金融机构,而是站在客观的立场上,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帮助客户分析其财务状况和理财需求,判断所需投资工具,提供综合性的理财规划服务,其产品类型较多,主要包括信托、保险、基金、阳光私募、私募股权等。近年来,由于第三方理财市场几乎没有准入门槛,只需通过工商注册便可以营业,导致其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但目前除了部分早期市场进入者,经过长期的市场检验,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市场规模和自己成熟的运作模式之外,绝大部分第三方理财机构都还是小作坊式的管理模式,实力弱、经营管理水平差。同时,很多第三方理财机构运作模式不规范,不是以向客户提供综合性的理财规划服务为目的,而是以销售理财产品赚取高额佣金为主,致使其对投资对象的风险评估不能做到客观公正,还经常在销售过程中有意无意忽略风险告知的义务,甚至还存在虚夸收益或隐瞒真相的情况,已经成为整个行业健康发展的隐患。
目前,商业银行与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合作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直接代理销售第三方理财机构发行的产品;二是向第三方理财机构推荐客户和进行产品介绍;三是为第三方理财机构提供资金托管服务和资金监管服务。但是,从一些商业银行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出现风险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事件来看,在合作中处理不当将会给商业银行带来声誉风险,甚至使之卷入诉讼纠纷造成资金风险。所以,商业银行必须加强与第三方理财机构合作的规范性,加强员工的思想教育,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高度警惕可能遇到的“陷阱”,防范风险隐患。
未经上级批准,擅自线下销售第三方理财机构产品,甚至存在员工“飞单”行为。为了防范风险,对于代销第三方理财机构产品,各家银行基本都采取了经过申请、尽职调查、风险评估等内部程序后最终由省级分行或总行审批同意的模式。由于流程比较复杂且对第三方理财机构资质及产品质量的要求较高,业务发展中难免受到一定但也是必要的限制。但受指标压力和市场激烈竞争的影响,部分商业银行基层机构为了获取高额中间业务收入和佣金,漠视规章制度,未经上级批准擅自线下销售第三方理财机构产品,内部控制严重缺失,无疑大大增加了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的风险。甚至还有个别员工合规守法意识淡薄,经受不住高额回扣的诱惑,“铤而走险”私自向客户销售第三方理财机构产品构成“飞单”行为,造成违法事件。
代理销售过程中产品信息披露不充分。商业银行在代销第三方产品过程中,产品信息披露不够全面,对客户的风险提示不够明确。虽然银行在与客户签订产品购买协议时进行了风险提示,但由于风险意识不足和急于销售的冲动,代销中往往出现“本金绝对保证,收益可观”等误导性语言,强调低风险和高收益,没有就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向客户做充分提示,容易引起纠纷。在产品销售后,银行也未及时向客户披露资金的管理及运用情况、风险收益变化,以及其他重大影响事件等信息。
推荐客户和进行产品介绍规范性不足,银行员工越俎代庖与客户签订协议。由于向第三方理财机构推荐客户和进行产品介绍的合作模式与代理销售不同,为了进行风险隔离,根据相关规定,第三方理财机构不得将客户甄别、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职责委托他人,合同及相关文件必须由第三方理财机构与委托人当面签署,原则上合同签署地点也不选择在银行网点。但在实际合作过程中,一方面为了图方便、节省成本,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双方的关系,经常存在银行客户经理或前台人员接受第三方理财机构委托在营业网点代替第三方机构人员直接向客户推荐产品,进行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甚至越俎代庖办理产品购买协议签订事宜的情况。而一旦产品出现兑付风险,客户的第一投诉对象往往就是银行,可能给银行造成较大的声誉风险。
利用与银行签订所谓“资金监管协议”的合作,对外进行虚假宣传。部分第三方理财机构为给其发行的产品增加信用,主动上门联系请求银行提供开立账户服务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个别银行基层机构为了营销客户、吸收存款、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在未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缺乏经验的情况下便与之签订了协议。
协议签订后,第三方机构在产品推介过程中,以银行监管资金为名对外进行虚假宣传,夸大银行在项目资金监管中的责任和义务,让投资者相信银行对项目资金进行了全程监控,资金绝对安全,从而为其产品信用背书。一旦产品出现兑付风险,银行极有可能卷入法律纠纷,面临由此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