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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实习期不能享受公司的年底的十三薪福利吗
我是应届毕业生,大四第二学期也就是10年2月份我进的公司,当时公司只能算实习生,论文答辩时请事假15天,7月份毕业后,因为公司录用应届生的手续的过程问题,我9月1号签的合同,现在到年底了,公司的规定是12月份领双份工资,即正常一个月的工资外加一个月的比例工资(12个月的就一个月工资,不满的按比例来领这个月的工资)
公司只看合同日期啊,那就只是三分之一的月工资,可是我2月份就进公司了啊,10个月了,却只能算来了4个月,伤人心啊。
人事部的说是公司规定是按合同日期来的啊,但是我觉得这样对实习生特别不公平。不知道劳动法有没有保护这方面的。请高人指点。
我知道正式员工的待遇肯定比实习生要好啊,但是我认为基本工资已经有所体现实习生了,而不应该再拿相应附加的福利去克扣了。很多同事安慰自己说新人都是这么熬过来的,吃亏也就是这几个月的事情。但是这样大家都觉得不合理不公平的事情都没有能约束它的法律么?
现在不签合同的临时工出现什么纠纷都有法律当作正式员工来对待呢。
新的劳动法有很多保护实习期和试用期的待遇的规定,因为我了解的不全,所以想要请教高人。
拓展:应届毕业生实习期有什么陷阱
一、实习期间正确扮演自己的角色
进入单位进行实习期间,你要先清楚自己的角色定位,不要让单位的花言巧语欺骗了你,而去做一些不属于你的工作范畴的事。
笔者最近接触的一个例子:应届毕业生小王,大专毕业,所学专业为国际货运代理,她向我倾诉了一段非常不愉快的经历。事情是这样的,她前段时间在一家单位进行实习工作,在这段为期2个月的实习期内,单位基本上没有给她安排任何的实质工作,更不用提当初面试所承诺的可以学到与自己专业相关的工作,只是一味地让她做一些端茶、倒水、扫地、抹灰的活儿,实习期一过单位就提出了解约,理由是她没有表现出自己的才能,几个月下来她不但没有获得任何有用的工作经验,反而耽误了宝贵的时间,等到这时她才后悔莫及。这个例子充分说明了一个问题,应届毕业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千万不要让自己扮演“临时工”的角色,一旦有这种迹象就要及时向单位提出,不要因为自己是实习期就忍气吞声。
二、实习也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只要你到一家单位实习,不管是正式还是实习,一定要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一旦大学生遇到企业拒绝支付实习费用,应及时到有关劳动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有这样一位大学生小张,在大学实习期间,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实习单位,后来在一次偶然的机会,有一家单位通知他上班实习,当时他感到非常高兴,就来到了该单位进行实习工作,起初他向单位提出签订实习协议,结果被告知部门领导不在不能订立任何协议,他也就没有追问。又过了一段时间,还是没有来通知他签订协议,而且在工作满一个月之后,也没有发放实习工资;同时经过了解,发现这家单位在很多事情上都很不规范,因此萌生了辞职的念头。在辞职前,小张让单位补发工资,但是单位拒绝支付,到这时,小张才想到单位为何迟迟不肯与自己签订任何协议,后来小张只能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最后结果是理想的。通过这次教训,小张百感交集,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一开始就同单位签订合同。
三、不要让单位重复利用试用期
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届生一定要搞清楚一个概念,即试用期是针对劳动合同而言的,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内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如己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工作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有这样一位应届毕业生小刘 ,与一家单位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二个月,而当过了试用期后,领导向小刘提出了换另外一个部门工作的要求,小刘当时想也没有想就同意了,但是在工作了1个月以后,小刘发现下发的工资没有增加就询问了人事部,而人事部给予的回答是,您换了部门就应该重新进行为期2个月的试用期,现在的工资还是试用期工资,当时小刘听了就感到比较疑问,后来才了解到,在同一家单位工作,就不允许有2个试用期,哪怕是更换了部门也是不允许的,在同人事部进一步进行沟通时,单位没有任何理由,最后承诺将这第三个月少发部分在第四个月补足。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应届生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正确理解试用期的解释,才能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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