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宣传费用巧筹划的方案

时间:2022-07-04 03:12:23 广告/媒体/文化/培训/咨询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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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费用巧筹划的方案

  方案一: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可提高扣除费用额度

广告宣传费用巧筹划的方案

  我国现行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如果能够通过分支机构人为“增加”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企业就可以扣除更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即,纳税人将原来的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产品先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对外销售。这样,虽然整个企业集团对外的销售收入实际上并没有改变,但是在原企业与销售公司之间增加了一道名义上的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

  实例:某生产企业某年度实现销售净收入2000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60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500万元。请问应如何筹划?

  业务招待费超标:160-160×60%=64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标:3500-20000×15%=500万元,超标部分应交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64+500)×25%=141万元。

  如果通过纳税筹划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把企业生产的产品以18000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0000万元对外销售。费用在两个公司间分配:生产企业与销售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各分8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1500万元和2000万元。由于增加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这样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额;而因最后对外销售仍是20000万元,没有增值,所以不会增加增值税的税负。经过纳税筹划后,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以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结果如下:

  生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80万元,扣除限额为80×60%=48万元,超标80-48=32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1500万元,而扣除限额=18000×15%=2700万元。

  生产企业就招待费用大于扣除限额的32万元,需做纳税调整。

  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80万元,扣除限额=80×60%=48万元,超标80-48=32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2000万元,而扣除限额为20000×15%=3000万元。招待费用超标32万元,需做纳税调整。

  两个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4万元,应纳税额为:64×25%=16万元。通过纳税筹划,节约企业所得税141-16=125万元。

  当然,设立独立的销售公司后还会有一些影响。例如,机构设立后会持续经营下去,因此企业应考虑长远的市场状况和企业发展状况;会有成本、费用项目的增加;流转税也可能会增加。

  交易价格会影响两个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即生产企业以多少价款把产品卖给销售公司,才能保证两个企业都不亏损?如果一方亏损一方盈利,那亏损一方的亏损额就产生不了抵税作用,盈利的一方则必须多交企业所得税。所以,交易价格一定要仔细核算,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应充分考虑以上各种因素,决定是否设立分公司。

  方案二:改变广告形式增加扣除限额

  企业可创新广告宣传样式,如:通过雇员到现场宣传支付工资的形式,从而减少纳税负担。

  实例:乙饮料企业,年初计划推出新产品。经本厂企划部提出两个宣传方案,预计销售额2000万元。

  方式一:通过新闻媒体作广告,年需广告费支出650万元。

  方式二:派出250名雇员,身穿特制服装,服装上印制本厂商标和本厂厂名以及宣传口号,到需要宣传的地区的各大酒店和商场,在酒店和商场进行促销12个月。此方案服装制作费需支出50万元,250名雇员每月支付工资2000元,两项合计支出50+250×2000×12=650万元。

  方式一因饮料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为30%,扣除限额2000×30%=600万元,需纳税调整650—600=50万元,负担所得税50×25%=12.5万元。

  方式二中,特制的服装制作费50万元为业务宣传费,不超扣除限额2000×30%=600万元准予扣除;该项雇员工资按税法规定可全额扣除,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全额扣除。因此方式二较方式一更优,可少纳税12.5万元,不需纳税调整从而减少纳税负担。

  方案三:利用扣除方式选择进行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第二条规定,“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由于财税〔2009〕72号文件明确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比例扣除,另一种是据实扣除,扣除方式的不同,导致了税收筹划空间。

  实例:甲企业为饮料品牌持有方,2009年的营业收入为1500万元,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乙企业为甲企业授权生产该品牌产品的企业,2009年的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00万元,假设以前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已税前扣除,以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超限额。

  甲、乙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则两种不同方式下的税务处理如下:

  方式一:乙企业选择按比例扣除的方式甲企业的税务处理如下:2009年,甲企业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450万元(1500×30%),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有5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年度税前不得税前扣除,又因为以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因此,该50万元未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税前扣除。

  乙企业的税务处理如下:2009年,乙企业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300万元(1000×30%),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00万元,有1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年度税前不得税前扣除,又因为以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因此,该100万元未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税前扣除。

  甲、乙企业2009年度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为750万元。

  方式二:乙企业选择归结至甲企业税前据实扣除的方式甲企业的税务处理:2009年,乙企业归结至甲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00万元,作为甲企业的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甲企业自身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450万元(1500×30%),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有5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年度税前不得税前扣除,又因为以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因此,该50万元未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税前扣除。

  乙企业的税务处理如下:2009年,乙企业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0.

  甲、乙企业2009年度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为850万元(400+450)。

  对比分析发现:第二种方法比第一种方法税前多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万元,即为乙企业选择比例扣除法超限额不得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第二种方法由此节约的税收收益为25万元(100×25%),甲、乙企业可以协商共享。由此可见,如果预计以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将超过税法规定限额,可以采取结转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据实扣除的方法。如果预计以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则可选择按比例扣除方式或结转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据实扣除的方法。纳税人可以权衡利益,合理选择税务处理方法进行筹划。

  税务筹划要考虑长远利益

  对于广告宣传费的税务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营销战术,不能够为筹划而筹划,否则可能给企业发展带来税务筹划风险。

  例如,甲公司为一家生产经营企业,其从事行业发生的广告根据税务政策不允许税前扣除。

  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使不能税前扣除广告支出,但企业为了不断扩大市场份额,每年还是要投入相当金额的广告费用于企业形象宣传。

  以2012年为例,当年的财务预算预计投入广告费用6000万元,因不能在税前扣除,将调增应纳所得额6000×25%=1500万元。有人认为,该公司从事的行业发生的广告宣传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代理行业政策不同,可考虑设立一个代理公司,以代理公司进行广告宣传,其实这种思路不可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甲公司如投资设立一个全资代理公司,负责原材料的代理采购。以全年代理采购200000万元、按5%手续费计算为200000×5%=10000万元代理收入,可税前列支的广告宣传费限额为10000×15%=1500万元,对应的应纳税额为1500×25%=375万元。代理手续费应按5%计征营业税,按营业税的7%和3%分别计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考虑印花税等),则应缴营业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00×5%×〔1+(7%+3%)〕=550万元,对净利润的影响为550×(1-25%)=412.5万元。

  比较可知,由代理公司进行广告宣传可以在税前扣除,也可少缴所得税375万元,而增加净利润375万元。但是因设立代理公司的代理手续费要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550万元,而要减少净利润412.5万元,两者合计减少净利润412.5-375=37.5万元,所以筹划设立代理公司节税并不可取。企业的广告宣传费用纳税筹划涉及面较广,但企业应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合理地进行广告宣传费用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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