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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遭受雪灾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近来,我国南方一些地区持续大范围的低温、雨雪和冰冻的极端天气,导致能源、电力和运输形势非常严峻,很多企业生产原料得不到及时补充,电力供应不足,产品无法正常销售。近期,一些受灾地区的企业来电,咨询在这场雪灾中企业如何进行税收处理,我们特请有关专家作了解答。
一、延期申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二、延期缴纳税款。《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因有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自然灾害发生时,企业不能按时申报的,延期申报成为一项税收服务优惠措施。这里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延期申报不等于延期缴纳税款。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还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对于财产损失扣除,纳税人应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财产损失的范围、财产损失的数额认定、财产损失的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金额及时间财产损失的范围。《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制定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规定,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第十一条规定,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可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
五、企业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可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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