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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医疗纠纷工作制度(精选8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调解医疗纠纷工作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调解医疗纠纷工作制度 1
工作例会制度
1、坚持每周一次工作例会制度,每周一上午或周五下午召开工作例会至少一次。
2、周一例会主要内容是总结上一周的工作,安排和部署本周工作。周五例会主要是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交流工作体会学习心得,或者按要求开展专题学教活动。
3、集中工作例会签到制,因故不能参加例会者,需提前请假。
4、参加集中工作例会时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积极参与讨论,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5、专题学教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心得,有总结。
6、工作例会情况记入年终考评内容。
接访制度
1、医调中心每受理一起纠纷,都应当进行接访登记,做到事事有记载,件件有着落。
2、在工作时间内应有人值班、接待,并设立公开接待电话,便于群众咨询和反映情况。
3、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认真做好接访记录工作。
4、要设立专门的接访登记簿,对受理的纠纷及时登记。
5、接访登记簿应按有关表格要求记明患者、委托人、当事医疗机构及纠纷简要情况,最后应有记录人签名和接访日期。
6、对于一些可以当即现场解决的简要纠纷,可调解后补办登记。
7、对不宜受理调解的纠纷,应明确告知,做好记录。调解后对达成协议的情况和协议履行情况应登记清楚。对打不成协议的要告知其他调处途径。
8、各项接访记录要整理归档,并按时进行统计汇总、报告。
调解工作机制
1、联动联调机制。县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应该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联动联调调解机制,整合资源,交换信息,密切配合,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对复杂、疑难的'医患纠纷,卫生行政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沟通、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努力化解矛盾。必要时可向上一级机关请求医学、法学专家支持。
2、回避制度。调解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3、回访制度。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做好记录,确保调解协议落实到位。
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吃请受礼;
5、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6、不得阻止当事人已诉讼等其他合法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工作原则
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接受咨询和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1、纠纷调解中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社会公德规范,公平、公正的解决医患纠纷。
2、受理调解纠纷要及时登记入簿,调解成功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促使纠纷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
3、调解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听取人民群众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调解医疗纠纷工作制度 2
一、医疗纠纷责任的认定
医院每一季度的首月召开一次医疗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并认定上一季度各案医疗纠纷的性质与程度,最后认定其性质与程度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成员票决(责任人及责任科室成员应回避),以简单多数票为准,相同票数按轻处罚(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有认定的性质、程度案件不参加投票,以该认定为准)。
(一)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医疗纠纷性质认定按情节及后果分为可以避免、存在缺陷和不可避免三类。
1.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⑴医学会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属于有过错且医院承担责任的)。
⑵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认定医护人员违反卫生管理法律、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及医院的规章制度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⑴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⑵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在分析意见中有提出医方存在不足或缺陷。
⑶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3.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是
a.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b.在医疗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c.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测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d.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e.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f.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2)《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三种免责情形是
a.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b.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c.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3)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因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二)医疗纠纷责任人、责任科室的认定
1.直接实施者本人过错导致患者损害发生的为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但若为执行上级医师(护师)医嘱、指示的,视情节承担责任;过错行为中,岗位职务(或职称)最高者为主要责任人。
2.主要责任发时所在的科室为主要责任科室,次要责任人事发时所在的科室为次要责任科室。
3.责任科室的科主任、护士长对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区分医疗过错与护理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三)医疗纠纷责任程度的认定
1.责任认定权限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室质控小组、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县医疗纠纷调委会、医学会、医疗司法鉴定、法院判决。
2.医疗纠纷经院外权威机构鉴定的,根据该鉴定机构意见确定责任程度。
3.医疗纠纷未经院外权威机构鉴定的,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来判定医疗纠纷的责任程度。
责任程度分为:
⑴完全责任(100%):指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
⑵主要责任(75%):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⑶对等责任(50%):指医疗过失行为与其他因素造成损害后果的作用大致对等。
⑷次要责任(30%):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⑸轻微责任(15%):指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二、医疗纠纷责任的处罚
(一)处罚的种类
1.通报批评、当年不评先
2.年度考核
3.延迟晋升
4.降低职称聘用
5.调离工作岗位
6.撤销行政职务
7.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8.吊销执业证书
上述7-8项行政处罚措施须报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医疗纠纷责任处罚
1.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主要责任人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5%×责任程度(%),最高承担5千元;责任科室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10%×责任程度(%),最高承担1万元;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当年不评先。
2.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主要责任人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10%×责任程度(%),最高承担1万元;责任科室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15%×责任程度(%),最高承担1.5万元;主要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通报批评,当年不评先,延迟晋升1年。
3.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三、四级的医疗事故
主要责任人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15%×责任程度(%),最高承担1.5万元;责任科室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20%×责任程度(%),最高承担2万元;主要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通报批评,当年不评先,延迟晋升2年。责任科室当年不评先。
4.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二级的医疗事故
主要责任人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15%×责任程度(%),最高承担2万元;责任科室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20%×责任程度(%),最高承担2.5万元;主要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通报批评,当年不评先,降低职称聘用1年,降低行政职务。责任科室当年不评先。
5.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一级的医疗事故
主要责任人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20%×责任程度(%),最高承担2.5万元;责任科室应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25%×责任程度(%),最高承担3万元;主要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通报批评,当年不评先,降低职称聘用2年,撤销行政职务,调离工作岗位。责任科室当年不评先。
6.若出现次要责任人或次要责任科室,其处罚分别为主要责任人或主要责任科室承担赔偿费用的30%。
7.对科室负责人的处罚:医院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1万)5万元以下(含5万)、5万元以上(不含5万)10万元以下(含10万)、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分别扣发科主任或护士长1个月、2个月、3个月职务津贴(科副主任或副护士长应为其承担30%),若医疗与护理均有过错的,两者均处罚。
三、责任人、责任科室的申诉权
1.对经由科室或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分析确定意见不服的,责任人及责任科室有权向医院要求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但经医院复议,认为结论成立,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会导致医疗事故处理复杂化,医院有权决定不再提起医疗事故鉴定。
2.对市级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不服的,责任人及责任科室可以向医院要求提起上一级鉴定。但经医院复议,认为鉴定结论成立,提起上一级鉴定会导致医疗事故处理复杂化的,医院有权决定不再提起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
3.责任人、责任科室在行使申诉权时,若导致不良影响扩大、矛盾激化、后果加重的从严处罚。
4.在此之前医院发文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5.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实行。
调解医疗纠纷工作制度 3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确及时接待处理好医疗纠纷(以下简称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创建和谐医院的需要。为此制定此制度。
一、适用范围
从事医疗活动的科室
二、内容
在本医院医疗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三、组织领导
医院成立纠纷接待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各临床科室成立纠纷接待处理小组(由质量管理小组兼任)。医技科室由科主任或科副主任负责。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主管医疗副院长
副组长:医务科科长
组员:医务科副科长
门诊部主任
病案室主任
护理部主任
药剂科主任
保安部主任
医疗纠纷裁定委员会委员
(二)办公室成员
主任:医务科科长
副主任:医务科主管医疗纠纷工作副科长
成员: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门诊部负责接待处理医疗纠纷科员各一人
四、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对医院发生的纠纷统一决策部署。
(二)办公室职责
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组织、协调、参与纠纷的接待处理工作,门诊发生的医疗纠纷去医学会鉴定前或诉讼到法院前由门诊部接待处理。
1、接到科室接待小组发生纠纷的报告,负责组织人员深入事发科室进行调查、核实、汇总、上报,供领导参考、决策。
2、负责通知科室对医疗文献的整理收集、保管等工作,避免举证不能的情况发生。
3、将科室接待小组的讨论意见汇总上报,主动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4、协助科室及时决策,迅速研究制定接待处理原则与具体方案。
5、协助科室与相关部门做好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现场实物封存工作。
6、负责医疗文献的封存保管工作。
7、负责对重大医疗纠纷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8、对死因不明确的患者,协助科室动员家属是否同意尸检,并告知尸体存放方法。
9、接收科室上交的纠纷。
10、负责向吉林省医疗纠纷协调处理中心报告工作。
11、负责召集医院医疗纠纷裁定委员会会议。
12、将裁定委员会的讨论决定,如实向双方当事人告知。
(三)科室医疗纠纷接待处理小组组成与职责
1、科室接待小组组长由科主任(副主任)担任,组员由各医疗带组教授、护士长担任。医技药剂科室的接待小组组长由科主任(副主任)担任,组员自定。
2、负责本科室纠纷接待报告和率先组织现场处理工作。
3、科室发生纠纷后,由主治医师负责向带组教授报告。带组教授向科室接待小组长报告,小组长向医务科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4、立即指定专人对病历质量进行把关,指定专人尽快收集、整理、完善病历,对整理完善后的病历妥善保管。对患方已经复印的.病历,在整理、完善时要慎重。
5、接待小组对患方提出封存病历及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现场实物应给予积极配合。
6、对死亡患者家属拒绝运走尸体的,科室接待小组组长将情况汇报医务科和保安部。
五、要求
1、各科室将接待小组成员及变更情况随时上报医务科。
2、办公室、接待小组按照工作职责要求要尽职尽责。
3、对纠纷的初步答复时间
①一般争议要求不能超过一周
②重大争议要求不能超过30天
4、各科室要建立医疗纠纷接待登记本,接待处理纠纷时要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完结的要存档。
5、科室接待小组对一起纠纷最少接待三次,无法解决的,按要求填为医疗纠纷接待处理情况上报表,送交医务科。
6、在接待调查了解纠纷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7、对重大的纠纷事件,必须按规定在1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
六、考核
按照《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预案》规定执行
调解医疗纠纷工作制度 4
一、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后果的认定有分歧,必须经过行政或法律的调解或裁决才能解决的医患纠葛。
二、医疗纠纷的分类: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十分复杂,为了便于鉴定和处理,根据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过失,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将医疗纠纷归为两大类:
1、医疗过失纠纷:是指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的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由于医患对医疗过失的原因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处理的意见有分歧所造成的医患纠葛,包括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医患纠葛。
2、非医疗过失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未存在过失。由医疗的`原因或者医疗以外的原因,导致患者或家属对医院不满意而引起的医患之间的纠葛。如:医疗意外、医疗并发症、检查合理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多少、语言不当、态度好不好、条件环境对患者是否有影响等处理不当都能引起纠纷。还有第三者的挑拨,工伤交通事故的转嫁等都可引起医疗纠纷。
三、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医院负责人报告。隐瞒不报者,由责人人承担后果。
四、医院接到报告后,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的不良后果,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五、医务科负责对其整理成个案材料,并组织相关专业医生组成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对医疗纠纷进行分析、定性,明确责任。
六、对严重差错,医疗事故应及时上报区卫生局。引起法律诉讼时,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民事刑事法律程序办理。
调解医疗纠纷工作制度 5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五条: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六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七条: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个人补偿(赔偿)费用额按本制度规定比例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按本制度规定比例下浮20%执行。
第八条: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
A段、0-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10%
B段、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7%
C段、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6%
D段、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3%
E段、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2%
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万元以内(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
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
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
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E段。
六、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或共同责任人。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大小,根据各自在事故或纠纷中应负责任大小来定。
第九条:科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分段计算的办法,承担比例如下:
A段:扣科室当月奖励性绩效(以下简称“奖金”)总额10%
B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20%
C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30%
D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40%
E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50%
第十条: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进行划分,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
一、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的原则,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扣发奖金1-3个月;全院通报批评;缓晋级或缓聘一年等。
二、由于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除以上处理外,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停止处方权半年-1年;低聘一级1-2年;停止执业1年;
转岗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执业资格;直至辞退等。
第十一条: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的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转岗或辞退。
第十二条:非法行医行为人员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私自收费、非医行医(指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医护工作)及擅自跨地点、超范围执业,发生医患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十三条: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5万元,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5-10万元(包括10万元),含二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2个月,分管院长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含一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4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3个月,分管院长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院长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第十四条: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小组鉴定,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了医院批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医务科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登记备案并永久保存。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员的书面材料;
二、医务科对事件的调查报告;
三、医疗专家鉴定组的鉴定结论;
四、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五、医院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不配合调查等,各科室瞒报、漏报医疗纠纷(指发生补偿或减免医药费用的医疗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扣科主任津贴二个月,并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导致医疗纠纷的,除按本制度承担赔偿责任外,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医院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第十九条: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为一专业技术组织,其结果供协调解决医疗纠纷,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
第二十条:为了减轻医务人员医疗赔偿风险,医院除加入医疗责任险以外,将建立医疗风险管理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调解医疗纠纷工作制度 6
一、工作流程及各部门职责
1、医生到挂号室的死亡证明存放处领取死亡证明。
2、医生按规范填写死亡证明,填写好后加盖诊断证明章。
3、填写好的死亡证明2日内交给直报人员,直报人员进行审查7日内上报疾控中心,上报完成后了封存在办公室长期留存。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编号、发放、回收管理制度
我院死亡证明每年用量较少,根据实际情况,我院的死亡证明的编号有办公室、直报人员统一编号,发放责由填写医生2、3、4联发放给死亡家属。
三、证明书填写要求
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逐项认真填写,字迹要清楚,不能涂改,不得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填写。不能错项或漏项。死亡原因填写应用医学专业疾病名称,不能用英文或者英文缩写
四、死因编码、直报要求
1、医疗机构因指定相关专业人员负责死亡病人的死因编码工作
2、死亡病例编码(报告)负责人在接到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后,应在7天内按照国际疾病分类标准进行死亡病例编码
3、各级医疗机构应在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的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并填写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病例报告卡》送交市、县CDC,市、县CDC应在当天网络直报。
4、医疗机构在报告死亡原因时,必须写明直接死因、根本死因并按标准进行编码。
5、负责死亡报告和死因编码的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得出现编码错误、迟报、漏报
五、原始卡片的保存要求
1、报告单位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报告单位应定期下载或查看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4、对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调解医疗纠纷工作制度 7
1、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院情况,制订本规定。
2、建立科室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本,由科室主任、护士长或指派专人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做到及时、准确,并在一周内讨论与总结,订出预防措施。
3、发生医疗差错、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减少不良后果,并及时报告医务科。
4、发生严重医疗差错、事故,科主任、护士长应立即向主管院长及医务科报告,并于24小时内补交书面报告,当事人也应写出书面材料。医院应及时向卫生行政机关报告,必要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5、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的有关病案、原始资料、样本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以备鉴定。对发生医疗、护理事故的病案,当事科室应在24小时内交医务科专人封存保管,未经主管副院长、医务科、护理部同意,不得查阅。
6、院、科领导对医疗事故要及时组织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患者或其家属。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其患者或家属做解释。
7、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的.科室或个人,如不及时按规定报告,或有意隐瞒不报,事后经领导或他人发现或揭发时,按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科领导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8、医疗差错、事故发生后,按其性质、情节,分别组织全院或有关科室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并提出今后防范措施。科室领导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医院。
9、进修人员担任立值班后,发生差错事故应由本人负责,实习生在工作中由于责任心不强,不按操作规定办,发生差错事故应由本人负责外,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带教老师责任。
10、患者死亡后,如家属对死因提出疑义或引起医疗纠纷时,如同意尸检,应立即通知医务科,必须争取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以免影响对死因的判定。
11、科内所有医疗差错、事故,应及时登记,由科主任审查签字后,交医务科(护理部)备案。
调解医疗纠纷工作制度 8
为了更好地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切实做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加强肺结核病的报告、转诊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全院上下要充分认识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慢性的传染病。
二、门诊、病房医生对具有咳嗽、咳痰2周以上及咯血等症状的患者需进行X线检查,如疑似肺结核,立刻进行疫情上报,完整详细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并及时将病人转诊到旗结核病防治所接受诊断、治疗,不得随意开具抗肺结核药痞方。
三、内科、放射科等相关科室要对可疑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建立疑似肺结核病人登记本,及时进行疫情登记。放射科医生发现疑似肺结核病人,立刻向临床首诊医生和预防保健科人员进行馈。首诊医生接到放射科医生馈后,应立刻向保健科进行疫情上报,并填写《肺结核可疑者、肺结核病人转诊单》,及时将病人转诊至旗结核病防治所进行诊治。肺结核病人的地址要写到村、社、门牌号,并要有联系电话,以便追踪、治疗观察。
四、保健科人员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应立即在结核病人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并核查门诊医生、住院医生、放射科医生的.传染病登记本是否登记齐全,并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五、门诊医生、住院医生、放射科医生要对登记的疑似肺结核病人,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做好病人的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将病人转诊至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所进行诊治,不得随意开具抗肺结核药痞方。
六、放射科是发现肺结核病的关键科室,要加强肺结核病人的摄片登记、疑似肺结核病人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
七、门诊医生、住院医生、放射科医生发现复诊病人,且病灶为活动性需要继续用药的肺结核病人全部进行登记、报告并转诊到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进行诊治。
八、遇有严重合并症或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积极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将病人相关资料及转诊联系单一并转到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享受免费抗结核治疗。
九、保健科每日对本单位的肺结核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进行核对,每半月一次与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对转诊到位情况。
十、保健科负责对院内医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并定期做好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
十一、要求结核病报告率达100%、转诊率100%以上,转诊到位率95%以上,切实提高病人的报告率、转诊率及转诊直接到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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