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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忽视的汽车三包细节介绍
汽车三包细节不容忽视
10月1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汽车三包开始正式实施。在近一个月的时间内,新政实施的效果如何,消费者和汽车经销商又遇到了哪些问题?
退车费用有哪些?
汽车三包实施后,消费者退换车有了切实的法规保障,但在退车过程中,各项费用又如何计算?
业内人士表示,退换车款是由车辆退款和税金、保险等手续退款两部分组成。车辆退款时要扣除车辆使用补偿费用,也就是消费者正常使用下,车辆产生的磨损费用。
在退车款时还要扣除非正常磨损带来的车辆贬值,例如车辆的真皮坐椅严重划伤,那就要扣除恢复原状的费用;再例如后部追尾的交通肇事车辆,车身后部产生严重变形,应该扣除发生损益部分的金额。
有关税费部分,按照车辆购置退税规定,已缴纳税款每满一年减扣10%计算退税额;在退车险时,需要在满足保险单有效期内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或索赔这个条件。保险公司会按照天数或月份数,核算退款金额;对于验车上牌费用,消费者可凭4S店代为上牌票据或自己上牌的票据,由4S店支付。
其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是购车时购买或商家赠送的用品装饰。如果是换车,如座套、脚垫、倒车雷达之类的用品还可以换到新车继续使用,对于底盘封塑、贴太阳膜等不可以拆卸下来的物品,按照“汽车三包”规定,属于买卖双方的约定合同解决范畴。
因此,建议消费者购买汽车时,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退、换车带来的争议问题写入购车合同之中。
异地出问题如何处置?
如果车辆行驶在外地,出现质量问题,当地销售4S店可能会推诿,不愿意承担三包服务,因为不是当地经销商的长期客户,维修一次也没有多少利润,还可能承担着质量问题争议投诉的风险,那么作为消费者应该怎么办呢?
业内人士称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电话通知本地经销商,等待救援服务。二是寻找就近4S店维修,如果有质量问题争议可向当地质监局申诉或生产厂商投诉。
按照三包规定,汽车厂商和经销商都有告知消费者如何处理争议的义务。消费者亟待厂商公示争议处理指导书,消费者在购车前也可以比一比哪家在质量问题处理方面服务更好。
加装配置不能三包
易损件要看质保期
据了解,一些品牌会推出加装版车型,但是加装的配置不在三包范围之内,购车时,经销商会让消费者签署一个协议,告知加装的配置不是原厂配置,这些配置不能三包。
根据三包法则,消费者退换车时需要根据规定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用,其中消费者要关注补偿系数。比如某品牌汽车“退换车折旧补偿系数标准”为最低的0.5%,国家标准为0.5%至0.8%,数值越低,消费者得到的实惠越多。
另外,易损件的质保期由厂家规定,质保期越长消费者越实惠,这个也需要消费者在购车时擦亮眼睛。
消费者需警惕免责条款
消费者在车辆使用中要特别注意“汽车三包”规定的经营者免责条款,否则将失去“汽车三包”权益。
例如,“汽车三包”规定第三十条(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将免责。因此,常见加装改变电路的导航仪、氙气大灯等时,最好在销售店内购买加装,并约定不影响“汽车三包”。
“汽车三包”第三十条(四)规定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的损坏也属免责。因此,车辆出现异常,首先应电话通知4S店,由它来指导或到店内维修。如果车辆无法行驶,由4S店负责托运,这是“汽车三包”规定4S店义务,消费者不能私自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免责条款都在说明书告知范围内,到装饰店贴膜、路边维修店修补轮胎,不能免责,即使消费者没有履行好责任,只是造成损坏的那部分失去了“汽车三包”权益,而不是车辆整体失去三包权益。
另外,消费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理赔维修过的部分将不在“汽车三包”范围,如果出现相关质量问题,属于维修质量问题,属于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法规范畴。
汽车三包质量争议解决获重大突破
也许有些人还记得2013年4月27日下午在沪昆高速上发生的一起保时捷卡宴追尾事故。车主与厂商之间就事故的原因发生了很大的争议,双方均坚持责任在于对方。车主甚至还请权威鉴定机构出具了事故报告。然而保时捷方面对此仍然有很大的质疑。
在汽车车主与厂商之间就某一个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是一件经常发生的事情,但是如何解决争议,保证公正公平解决问题,既不让过度维权的消费者得逞,也不能让厂商逃避应该担负的责任,是汽车三包规定中难以解决的问题。
有媒体援引这名保时捷车主抱怨说:“这5个月,我的全部时间、精力都用来维权,别的什么事都没有做,反正损失早就不止这台车了。”
但是,这一让消费者感受到巨大困扰的争议解决与责任归属问题,将在明年315之后获得更加圆满的解决。
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过,大大减轻了中国汽车消费者在维护自己权益方面的负担,并让消费者与厂商之间争议的解决向着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这是具有革命性意义的一大步。
标志着这一大步的具体内容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还在第六十五条中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这一法律条文的规定恰恰是让汽车消费者最为纠结的地方。
10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汽车三包的部门规定让消费者充满了未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期望。
但是,由于部门规定法律效力较低,特别是汽车三包对于汽车消费者与厂商之间的争议解决没有提供有效的救济方式与途径,从而让消费者在面临自己的汽车产品出现问题时就会遭遇到极大的困难与障碍。
汽车产品的质量问题,一般是首先由消费者自己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现,然后由消费者向厂商提出问题。如果厂商认可消费者提出的质量问题是由自己造成,那么所有的问题就到此为止,厂商将会与消费者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
但是,许多的情况是,当消费者自己发现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并向厂商提出免费维修等三包的要求时,厂商往往不会轻易认同消费者的说法。这样,厂商与消费者之间就会因为双方对某一问题的不同意见形成争议与纠纷。
而汽车三包中对于汽车厂商责任的免除规定,更有可能会让汽车厂商找到将责任归罪于消费者的借口。
汽车三包规定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在六种情况下汽车厂商可以免责: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在这六条中,第五项尤其偏袒汽车厂商。因为,“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的损坏的”,给了汽车厂商太多可以免责的空间,因为所谓的“正确使用”很难有一个清晰、明确的界定,消费者千差万别,每一个人的使用习惯都不一样。
由于如上面所说的那样,中国的法律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而按照汽车三包中的规定,厂商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应当由申诉人提供书面材料”。该办法第十八条特别具体指明了书面材料包含的具体内容中包括“申诉的请求、理由和事实经过、相关证据”。所谓的申诉人就是指的的汽车消费者。
很明显的是,汽车消费者在与厂商发生产品质量问题责任归属争议的情况下,作为申诉人的汽车消费者必须要提供“相关证据”。
然而,作为一名个人消费者,要想举出有利的证据并不容易。其中的困难在于,消费者对于汽车产品的了解与熟悉程度远远不如尝试;消费者个人很难有太多的时间与精力寻求能够证明自己的证据。
如果消费者不能及时提供证据,明显就会陷入不利的维权局面。因此,如果能够让消费者摆脱举证责任,或者说,举证责任如果由汽车厂商来承担的话,那么对于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益将构成一个非常有利的基础。
在2014年3月15日,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以后,汽车消费者只要提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即可,而厂商如果不认同消费者的意见,就需要找出证据来证明这个质量问题不是由自己一方造成。
当然,这也不能说未来的汽车消费者就一定能够达到让自己的权益百分百获得保护。
按照汽车三包的规定,证据可以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鉴定机构,一个是专家。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作为整个汽车产业链中最薄弱的环节,很难将自己的意志加诸到这些机构或者专家身上。而这些机构或者专家却有可能会受到实力雄厚的汽车厂商的影响,从而做出有利于汽车厂商的举证。
不过,这毕竟属于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做“伪证”需要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与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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