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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思考论文
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是医保基金支出控制的关键环节。国家和省里的人社、财政、卫生三部门联合分别以人社部发〔2012〕70号和鲁人社发〔2014〕22号文件,印发了《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要求2014年底前,省内所有统筹地区都要开展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一年来的工作进展情况怎样呢?笔者进行了深入调研。
一、进展
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行之有效的医疗费用结算体系。费用结算办法是基金管理的“牛鼻子”。当前,各地形成了一套充分体现当地特点和医疗服务水平的结算方式,建立了“以预 算管理、总额控制,弹性结算为主体,以“定额、病种、服务单元、人次人头付费、床日付费”为支撑的结算管理体系。完善了“按月预付、季度结算、年度决算”的费用拨付制度,形成了“完善结算 办法,强化内控管理,规范结算流程”的新机制。更加注重转型发展,复合式结算实现了由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深化的转变。复合式结算是医疗费用结算转型发展的必由之路,对不同等级、不同性质医 疗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数量、结算标准制定了不同的指标控制体系,实现了由原来简单意义“一刀切”的“定额、病种、按人头人次”付费结算,到目前“科学制定定额标准、科学确定病种及其付费 标准、科学测算人头人次标准”转变。在门规病种上,制定了“单病种定额、多病种综合定额、全年限额”的结算办法;在住院费用结算上,实行“定额结算与大病定额弹性结算、危重病大额医疗费单 独结算,肿瘤专科实行项目、定额加人次系数”的结算等办法,收到很好效果。更加注重改革创新,结算管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转变。当前,结算方式科学化,结算标准确定制度化特点明显。
普通门诊,普遍实行了按人包干付费、总量控制与质量考核相结合的结算方式。门诊大病,普遍实行了“病种预算、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弹性结算”的方式。住院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下“统一预算、 分级管理、权责明确、流程规范、操作透明”的预算管理体系。同时,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达到151家,三年来累计服务转诊转院就医人数达20.08万人;创新了基本 医保与大病医保经办模式,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间的“一站式、一条龙,即时结算”。更加注重完善体制机制,实现了结算办法与多项配套措施协同推进的新局面。一是建立了谈判制度。将 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管理措施、结算办法、监控指标等内容,通过谈判,细化到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中,协议实现了分级分类管理。二是建立了保证金制度。确定合理的保证金预留比例,住院医疗费 用普遍为10%,门诊大病普遍为5%,实行国家基本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为2%。三是建立了日常管理及年终管理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结算管理、信息管理、药品管理等方面,并将人次人头比、次均费用 、药占比、耗占比、检查检验占比等作为考核指标,进行年度考核。四是建立了定期分析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支出实行动态管理,每月通报总额控制执行情况;部分市对大型检查和特殊治疗制定 单独的结算办法,建立了“四级总额预算指标”体系。
二、问题
一是对开展总额控制的理解还有差距。医疗保险第三方付费,涉及医疗机构、药店、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等各群体、各环节,参保患者病情差异性大,医疗卫生资源分布不均衡,这些特殊性,也导致了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过程中,呈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状态,在思想和意识中,对国家和省里的要求理解不够,落实得还不够严格。二是医疗费用结算谈判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有的地方的协商谈 判流于形式,没有把谈判机制建起来;有的地方过于行政化,一定了之,缺少沟通,推进难度大;也有的地方谈判协商后,落实难;有的谈判尚未覆盖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谈判方式单一 ,谈判程序不够规范,谈判效果不够明显的问题。三是对费用支出运行规律缺乏掌握,重点领域监控分析不够。居民医保整合后,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的群体,从城市扩展到农村;面对的医疗机构,从相 对少数的三级、二级医院,转向数量较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建设,从城镇医疗机构延伸到了村卫生室、卫生服务站。这些挑战,与经办人员不足的矛盾叠加,总额控制的质量、科学性不高 。
三、建议
统一认识,进一步明确结算管理工作思路。人社部发〔2012〕70号和鲁人社发〔2014〕22号文件,对医疗保险费用总额控制的目的、原则、内容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具体结算过程中,要以提高适 应性和可操作性为核心,进一步加强基金预算管理,科学合理确定总额控制目标,细化总额控制指标体系,完善谈判机制,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推进总额控制下复合式付费方式纵深发展,形成有效 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基金的平稳运行。科学合理确定总额控制指标。一是要规范完善总额控制办法的操作规程。对总额控制的工作程序、预算管理与总额控制目标、总额控制指标确定和调整医医疗服 务监管和考核、医疗费用结算和清算、与医疗机构沟通与协商、综合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操作程序。二是要规范总额控制标准的设置。原则上要以定点医疗机构3年以上历史费用数据和医疗 保险基金预算为基础,充分考虑医疗成本上涨以及基金和医疗服务变动等情况,完善总控指标确定、分配和调整机制。三是要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的分析。对近年的费用支出总额、支出结构、服务能力、 就医流向、基金补偿变化等指标搞好调查分析和测算,探索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支出的规律和重点,完善总额控制总量,优化总额控制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继续强化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商谈判。一 是要制定出台协商谈判办法。将协商谈判的时间安排、谈判形式、谈判内容等方面进行规范;二是要坚持谈判工作的公开透明。以公开促进公平,以透明促进共识,要将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医院预算安 排总体计划、医院预算指标核定及实际执行情况、医院预算分配全过程,医院协商确定医院医保预算指标、年终清算全过程,清算原则、清算方案、清算结果,全部予以公开。三是要把握协商谈判的重 点。首先,要将协议内容作为谈判重点,在原有“就诊人数,医疗总费用,药品、医用耗材和检查总费用”等控制指标基础上,重点要将“住院率、复诊率、手术和择期手术率”,充实到协议内容中; 其次,要把医保医师、信用管理制度作为谈判重点,将医保管理向医保医师延伸。通过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及医保医师信用档案数据库,充分发挥信用信息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及医保医师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探索完善更加适合居民医疗保险特点的结算方式。基层定点机构数量大、区域分散、医疗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一轮的医改中,实施了综合改革,建立了基本药物制度,实行了零差率销售,规范了功能定位,建立了“一般诊疗费”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建立完善费用结算,是一个新的课题,要把居民医疗保险结算作为主攻方向,在结算方式、结算流程、就医引导等方面,减化程序,提供方便,提高满意率。以建机制为重点,推进结算方式的改革完善。
要继续推进四个机制建设:一是以“超支分担”为重点,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原则上超总额在5%以内部分,按95%结算;超总额在5%—10%(含)的部分,按90%结算;超总额在10%—20%(含)的部分,按80%结算;超总额在20%以上部分不予结算。二是以“举报奖励”为重点,建立监督机制。要贯彻落实好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鲁人社发〔2015〕14号),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金额的1%予以奖励,最多不超过5000元。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超过50万的,对举报人按追回基金的1%增发奖金,最多不超过1万元。三是以“统计分析”为重点,建立通报机制。进一步完善医疗费用统计分析制度,对费用支出按医疗机构、按月、按病种进行分类统计,对就医人次、人次费用、药品比重、医疗服务收费比重等指标进行分析,定期向定点医疗机构通报,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内部分析制度,监控总额控制预算执行情况。四是以“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院”为重点,建立预警机制。公立医院改革,分级诊疗,重点在县级医院,要加大对试点医院医保费用支出规模、支出结构及发展态势的数据分析,建立和完善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监控基金支出增速、基金结余等关键性指标,防止基金出现风险,防止个人负担起付过大,评估总额控制结算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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