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报酬

时间:2022-07-10 23:14:17 职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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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报酬

【案例】

辞职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报酬

2008年6月,小张大学毕业后与上海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期限三年。2010年8月,小张提出辞职。公司批准了小张的辞职申请,并约定双方劳动关系在2010年8月31日解除。办理离职手续时,对小张2009年度应休未休的年假是否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双方产生了分歧。

【分析】

首先,小张是否具有享受年休假的资格?按照国务院的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员工是否享有年休假的资格依据员工的连续工龄来确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在本案中,小张2008年8月1日开始在公司工作,到2009年7月31日就连续工作满1年了。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小张具有享受年休假的资格。

其次,小张能够获得年休假补偿吗?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上述规定并未区分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终止还是员工主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按照采用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的法律适用原则,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员工辞职的情形。因此,公司应按照小张的当年在公司的工作时间折算小张的年休假天数,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三,小张获得年休假补偿如何计算呢?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单位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在本年内对职工未休的天数,按日工资收入3倍支付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明确,月工资指的是职工在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因此,公司应该按照小张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的3倍支付其年休假工资。

【法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应对】

1、对于离职的员工,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员工当年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尽量在离职前安排员工休假,不能安排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用人单位在假期管理环节,应注意保存员工已享受年休假的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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