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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4年的年假是否要补发?
张三于2007年8月1日入职,于2011年12月31日离职。
从2008年春节开始,公司每年安排5天年假于春节假一起放。
现其出具社保证明21年6个月的累计缴费年限证明,提出补发2008年的未休年假5天、2009年未休年假5天,2010年开始未休年假10天的年假工资,按3倍计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问题:
1、是否可以过了“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不再承认2008、2009年的年假?
2、可否不按3倍支付,有什么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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