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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心得体会(通用8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好好地写一份心得体会,这样有利于我们不断提升自我。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医疗纠纷心得体会,欢迎大家分享。
医疗纠纷心得体会 篇1
医疗纠纷是由患者及医务人员多方面愿意产生的,作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应该持有正常的心态,多做批评和自我批评,医疗纠纷心得体会。在医疗活动中要积极创造良好文化环境,为患者提供优美的就医环境,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从社会客观因素上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更应该从既往发生的医疗纠纷中汲取经验教训,积极改善自己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还应提高医疗质量避免医疗纠纷的产生,因此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⑴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应熟悉掌握常用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⑵加强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
医务人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首要前提,也是衡量一个医务工作者的起码标准,所以医院应该教育医务人员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的优质服务活动,文明行医,养成良好的服务态度,与病人建立亲人般的医患关系,摆脱“医家至上,病家求治”的传统观念,在诊疗活动中尊重患者的意愿,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后等方面的信息,以行使患者本人对疾病诊治的相应权利,减少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而引发的纠纷。
⑶医务人员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操作规范、常规是医学实践长期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保证;是评判医疗护理工作是否存在过失的准则。因此,医院应该把建立健全医院规章制度、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加强对医务人员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的培训,作为院、科两级管理工作的重点,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纠,使医院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2.医疗机构应加强质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有效措施。
医疗质量事关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医疗纠纷的发生与医疗质量的高低成正相关关系。要提高医疗质量、对医疗安全有保障、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就要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对影响医疗质量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地监控。医院应该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狠抓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的三级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很抓“三基、三严”的培训,才能确保医疗纠纷不发生或少发生。
3.提高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并加强管理。病历是疾病的诊治经过及疗效的原始记录,是进行医学研究的原是资料,也是判断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得当的法定证据。它不仅涉及到医学技术问题,还涉及日后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后,病历将成为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依据。鉴于病历在医疗及法律诸方面的重要作用,首先,医院应成立病历质量管理委员会,提高医务人员应对病历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法律地位的认识,加强对医护人员书写病历基本功的训练,提高病历书写质量,确保病历的客观、真实、完整。其次,要对病历质量实行层层负责,严格执行三级查房制,主治医师把关修改,科主任、医务处、病历管理委员会定期检查,杜绝有缺陷的病历归档。这些措施将无疑对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起到初步把关的作用,也对日后可那能发生的.医疗纠纷提供抗辩证据。应当引起高度注意的是,切忌自作聪明,为掩盖有过失或有缺陷的医疗行为而违背客观事实涂抹、篡改病历资料,否则,很可能会要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法院仅凭这一点(提供虚假证据——举证不能)就可判定医方败诉。
4.重视医疗以外的其他安全问题,减少非医疗因素引发的医疗纠纷。
医疗以外的安全问题在近几年医疗纠纷的投诉案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例如:请假或自行外出的患者在院外出现意外;患者在医院内的摔伤、烫伤、自杀;精神病人在院内伤人、或外逃伤人等,依据国家的法律,医院虽对患者没有监护责任,但应负有监管责任,一旦出现问题,很难证明医院完全没有过错。所以,重视和防止医疗以外的其他因素引发的意外情况的发生,是新时期给医院管理者提出的新的要求。医院各部门应协调一致,通力合作,制定和建全各项医疗以外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对在院病人的管理,坚持各种“告知、协议”制度,做好入院须知教育,并应取得患者及家属的支持,坚持“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不仅要满足病人必须的医疗服务,还要最大限度地满足病人的其他合理要求,把非医疗因素。
医疗纠纷心得体会 篇2
20XX年上半年处理纠纷63起,其中2例纠纷是05年前发生的,目前发生赔偿24起,半年赔偿金额614650.00元,占半年收入的0.6,鉴定为事故的2起,已处理48起,还有15起未处理结束。发生纠纷主要在外科、骨科等手术科室。有个别科室连续发生多起纠纷,而且存在着严重不负责,对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认识不足,预后估计不充分,服务不到位、存在过失,应引起警惕。
年初,院长室与临床、医技各科室主任签定了医疗安全责任书,各科主任与各位医生也签定了安全责任书,并且召开了全体临床医生会议、科主任和医疗组长会议,医院领导十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开展了“强基工程”,和“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拉开了基本现代化医院建设的步伐,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细则,强调关键性医疗制度的落实,并对重点科室进行防范,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这也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
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疗事故处理呈现出“纠纷多、类型广、索赔高、处理难”的特点,医疗安全形势比以往严峻了。然而,更令人担忧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仍没有跟上形势的要求,与患方明显增强的维权意识有着较大的反差,医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准入制度执行不严,不重视医疗文件书写,违背诊疗常规、操作规范及工作制度,以及服务态度不好等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主要问题。
一、医疗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1、呈逐年上升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不断深入,医患双方的主体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各级医院都将“以病人为中心”作为医疗服务的根本宗旨,医疗服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令人困惑的是,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却迅速攀升。同时,医患纠纷已成了新闻媒体报道的焦点、人民群众议论的热点、医疗机构和医疗行政部门处理的难点。
2、处理难度逐渐增加:形成这种情况与下列几种原因有关:
①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举证倒置,少数人钻政策的空子;
②患者及家属要求的经济补偿越来越高;
③法院对个别医疗纠纷判决高额补偿及同情弱者对医疗纠纷的发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④医疗纠纷中涉及的人际关系广、杂。
3、由服务质量不满意诱发的医疗纠纷逐年增多:医疗纠纷是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伤残、死亡等不良后果而引发的。而此类纠纷不一定是由医疗事故诱发的,有可能是医护人员服务态度不好、讲话不注意场合等因素激惹而致。
4、波及的社会面逐渐扩大:以往医疗纠纷一般能在医院内部得到妥善解决,现在许多纠纷由于经济利益冲突加剧,患者及家属为了得到更高的经济补偿,往往把问题带到社会上,企图利用社会力量加压于医院,而当前少数媒体也十分热衷报道此类事件,内容和态度上有明显同情患者的导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5、民事纠纷向刑事性质转化:患者及其家属向医务人员施暴的恶性案件在各地时有发生,且呈上升趋势。据报道,北京市近3年来仅71家二级以上医院就发生医务人员被殴打事件502起,致伤残90人;发生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事件1500余起。
二、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从今年63起纠纷中看,存在以下问题)
1、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认真、技术水平不高,工作疏忽大意:据中国误诊文献数据库显示,我国目前总误诊率为27.8%,造成误诊原因有16种,其中很多与医生的诊疗水平有关,如医生经验不足占25,医生问诊及查体不仔细占17.3%,过分依赖辅助检查结果占14.7%。
2、病情交代不够,病人思想上无准备,一旦发生病情变化,病人家属不能接受。患者及家属对医疗知识掌握有限,对病情发展缺乏认识,而医务人员在解释病情时过于简单,或自己对病情发展估计不足,特别是一些危重患者,病情变化快,如果没有及时将病情向患者及家属解释,或抢救不得力,很容易引起患方误解而出现纠纷。或者只挑好的说,其他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不说或没强调,未引起病人的重视。
3、医患认识上的差异:对疾病的诊治,患者总是报着一种治愈的美好愿望,同时期望得到像在商店购物那样热情周到的服务,可是医务人员并不这样认为,一种情况是,疾病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其诊治须按一定的`操作规程进行。一些危重症患者,在大家看来,情况相当危急,而医务人员往往表现出不紧不慢的样子,不严肃,抢救病人还在说笑,没有同情心;另一种情况是,部分医务人员不认为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是为患者服务,“服务”意识不强,认为患者有求于他们,“专家”“权威”思想太重,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对患者热情不起来,工作不精心,久而久之成为一种“职业病”,这种认识上的差异是目前社会转型,特别是医疗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种必然现象,是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之一。
4、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基本技能不扎实:对疾病的认识不足。病情判断失误,贻误治疗询问病史不详,检查简单、粗糙,过分相信仪器或实验检查,没有自己认真分析病情,对病情没有作出正确的判断,使病情继续发展,贻误疾病的诊治,最后出现问题手足无措,或把问题推给其他科室,造成问题扩大或纠纷。
三、针对上述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明确各级各类医师职责,实行科主任、医疗组长负责制:一级对一级负责,科主任、医疗组长为医疗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各位医护人员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位病人,严格执行各项关键性医疗制度:如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手术分级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有效防范、控制医疗风险,及时发现医疗质量和安全隐患。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使各科室的整体水平有一个大的提高,全院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加强医患沟通,使病人对疾病的诊断、治疗、预后有大概的了解,不能盲目的治疗,你自己心里有数而病人不理解,一旦出现效果不好,就会导致纠纷的发生。
实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大、中型手术术前讨论制度,重点是:术前诊断、手术适应证、术式、麻醉与输血选择、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等。必要时可以请医技科室一起参加。围手术期管理措施到位。术前:诊断、手术适应证明确,术式选择合理,患者准备充分,与患者签署手术和麻醉同意书、输血同意书等。手术查对无误;术中:意外处理措施果断、合理,术中改变术式等及时告知家属或代理人等;术后:术前诊断与病理诊断相符,并发症预防措施科学,术后观察及时、严密,早期发现并发症并妥善处理。
医疗纠纷心得体会 篇3
医疗侵权有两种,医疗事故损害和一般医疗侵权损害(非医疗事故,也习惯称之为医疗过错)。两种损害在赔偿适用的依据上不同,前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院解释”),由此,两者在赔偿项目,赔偿额上有很大的差异,简单来说,医疗事故侵权的赔偿额远低于一般医疗损害的赔偿额。在此,暂不讨论什么是医疗事故、什么是医疗过错,只讨论如何计算赔偿额。
医疗事故损害的赔偿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需要注意的医疗费不包括原发病,举例来说,因为阑尾炎做阑尾切除手术,损伤了结肠,阑尾切除的医疗费是不赔的。对于基本医疗费,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也很难作出确定。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伙食补助标准各地不一样,一般在每天20元左右。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平均生活费”在某些地区也称之“人均消费性支出”,一般赔偿年限都按最高来算。事故发生地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是有区别的。需要注意的是,残疾赔偿有一个系数的问题,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医疗事故的等级与伤残等级具有对应关系,具体来说,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患者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二级甲等为二级伤残,二级乙等为三级伤残,以此类推。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100%,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10%。举例计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三级戊等,对应的伤残等级是十级,事故发生地为北京,赔偿权利人为城镇居民,年龄30岁,定残时间是2007年,经查2006年北京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4825.0元。残疾赔偿金=14825×30×10%,10%为10级伤残的赔偿系数。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12、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纠纷心得体会 篇4
1、医方剥夺患者知情权引发纠纷
《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笔者所在法院曾审理周某诉某妇产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周某因子宫内膜异位症接受手术治疗,医院行半根治手术,半年后该病复发。周某以手术时医院未告知其有复发可能,剥夺其知情权为由起诉,医院则认为复发是疾病的转归,医学界普遍认为这种疾病的复发率为20%。经法院审理,通过对术前谈话记录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认定当初医患双方的术前谈话告知内容不完善,其缺陷就在于没有将施行手术可能导致病情复发的后果告知患者,最后法院判决医院在履行手术风险告知义务过程中未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周某经济损失1万元。
2、医疗服务中存在瑕疵引发的纠纷
《条例》在第二章的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中规定了多项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对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案件,法院通常对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进行审查。如“人工盲童”案,在全国数家妇产科医院发生,由于婴儿在出生时发生呼吸窘迫的危险症状,医院采用吸氧办法抢救,但眼睛却出现了视网膜病变的问题。在江苏无锡的一例“人工盲童”案中,虽然经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无锡法院认为吸氧是抢救婴儿的必要措施,但医院对吸氧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不全面,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不足,该不足与视网膜病变虽然没有因果关系,但却对婴儿疾病的预后有一定的影响,医院应对不足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由于未对当时使用的药品及液体保留和封存,私自涂改病历等原因使医院在处理事故中存在程序错误,导致医疗服务存在瑕疵而承担赔偿责任。
3、患者对医疗行为的误解引发的纠纷
医疗活动是一种有高度风险的活动,更多需要医师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探索和诊疗。虽然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但有些疾病现代诊疗技术无法完全治愈并且在医疗活动中某些不良后果的出现是根本无法预见,也是防不胜防的。有些情况下,即使医方不存在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行为,进行医疗活动时也可能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由于患者对医学知识的缺乏,对医疗行为过分的依赖,而对医疗风险却没有充分的认识和预测,当这些医疗行为的损害后果发生后,患者因与医方对医疗行为认识不一致引发医疗纠纷。
对于医疗纠纷,目前有两条渠道解决:
一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这须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二是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即当事人认为医院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要求医院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通过获得赔偿金来讨回公道。面对当前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人民法院也加大这类纠纷的力度。
201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审判工作会议,专门对审理医疗纠纷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提出了以下指导意见:
一、要正确区分医疗事故责任与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界限,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二、医疗事故鉴定只能作为法院审理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
三、要实事求是地确定赔偿数额。上述指导意见属于司法解释范畴,即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执行的法律。鉴于前一种解决渠道存在诸多局限,无疑通过民事诉讼不失为一种较好解决方案。
医疗纠纷心得体会 篇5
一、发生原因
1、病人方面因素
(1)患者对专业医学常识了解甚少,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出现难以预料的问题时,就对医疗过程或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怀疑、抱怨。
(2)参与医疗纠纷的对象不断扩大。有策划有组织干扰正常医疗工作,大造声势,漫天要价。
(3)患者及家属对医疗纠纷不进行司法处理。许多患者、家属明知自己无理取闹或医院无过错,偏要进行“协商”,对医院实行敲诈勒索。
2、医院责任方面的原因
(1)工作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生硬;对病情观察不仔细,导致诊断错误;值班不坚守岗位,抢救不及时;对急、危重病人不及时转院,延误治疗;
(2)“马虎”现象:操作不到位,技术不精益求精,工作不踏实,敷衍了事,违反医疗操作规程;
(3)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纠纷发生后处于举证不力的境地;
(4)更严重的是上下级医师或同行之间在病人面前相互拆台,导致医患纠纷一触即发;
(5)违反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能服从管理。
二、预防措施
1、转变服务观念。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改善服务态度,加强责任心,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要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医务人员必须切实重视患者的权利,转变医疗作风。医疗人员在诊疗病人的过程中,应充分让病人与家属了解病人目前的病情,即将采行的检查或治疗之原因和可能之结果,让病人与家属感觉受到尊重与参与感。对严重副作用的药物以尽到事前告知之义务;对于病情治疗的愈后状况之措辞应较为谨慎,不要向病人保证能治愈或根治,也不要让病人有错误之期待,对于一个可理解的病人,虽然可能确信病人会有好的结果,也不要轻易给予承诺;解释病情时,应统一口径后,方可向病人家属解释,医疗人员应该站在病家的立场思考,以病人与家属能够理解的措辞与用语,并确认他们已经正确了解所要传达的讯息。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重点防范以上多发环节,在临床工作中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按规范进行诊疗操作,医护人员要把查对意识和医疗责任结合在一起,贯彻于医疗活动中,使其成为医护人员的基本素质。
3、健全病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病案管理制度,可减少医疗纠纷以及医疗纠纷的复杂性。病案作为医疗档案,是医生对病情分析和处理的真实记录,当发生纠纷时,它又是出具医疗鉴定和调解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依据。病历是医护人员临床思维的凭证,是诊疗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有很强的书证作用,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的重要依据。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文件的记录存在缺陷,必使医院处于举证不力的境地,因此,各医务人员要严格规范书写病历,特别是历书写中常见的问题。各种医疗文件应按照有关规定详细记录、及时完成,特别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抢救、会诊、手术、麻醉、上级医师查房、交接班等记录。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4、医护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由于全社会法制观念的逐步确立,患者及家属维权意识大大增强,当前的现状是:一方面,个别医务人员没有根据法律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发生医疗事故损害了患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医院和医务人员对目前所处的法律环境认识不清,缺乏法律意识,从而不能很好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处理的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纠纷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一是自行协商,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处理方式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都是最优选择,不仅利于改善医患关系,而且医院的声誉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二是医调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调会是作为医、患之外的第三方介入调解的机构。第三种途径就是司法裁决。但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与非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不尽相同的,前者需适用医疗事故条例进行裁决,而后者则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
医疗纠纷心得体会 篇6
一、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间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生命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这个规定与我们在文章是前面提到的我国诉讼法规定的医疗事故纠纷的诉讼时效是相同的。法律这样规定的原因就是为了使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纠纷诉讼在时间上相衔接。不至于使鉴定程序与诉讼程序在时间上是脱节的,使卫生行政部门与法院都可以更有效率的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因此,患者及其家属在明确知道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起,就应当及时做出决定,是否通过法律、鉴定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否则,不要因为时间的延迟,错过了申请鉴定的时间。
我国《民法通则》就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这就是民事诉讼时效期限的一般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规定为两年,同时《民法通则》又特别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患者及其家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公民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显著低于一般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的。比较普通案件的诉讼时效短了整整一半的时间!
该法律的设计是有其自身考虑的!一般身体受到伤害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损害后果将不再明显,给取证和索赔带来困难,不利于医疗诉讼解决纠纷;在情理上讲,患者身体受到明显伤害、患者及其家属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在一年内还没有通过诉讼提出索赔要求的,可以推定为受害人放弃了对侵害人主张赔偿的权利!
同时《民诉法解释》又更加详细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也就是说,如果医疗行为对患者及其家属伤害明显的,从患者及其家属知道身体受到伤害之日起一年的时间,就应当到法院去起诉了;如果,在治疗完成后的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患者及其家属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的,从知道之日起计算一年的时间,在这个时间内就应当到法院起诉立案。
二、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的提出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通过协商,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到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手续。到达医学会后,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证明相互身份的证件等等。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够一起到达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提交表明愿意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与对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这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
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不愿意与医疗机构协商、或者医疗机构不同意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医院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书面申请是对患者及其家属单方申请的要求,而且对于书面申请的内容也做了相关的规定,不再是简单的表格和意思表示,具体为对鉴定事实的叙述和鉴定结果的请求、理由等等。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的要求和申请的往往不会直接启动鉴定程序,但是,有可能转到医学会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如果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可以直接启动鉴定程序。
三、医疗事故鉴定的受理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是否受理的审查,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鉴定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且应当书面通知医院并说明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并且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医院。也就是说是否受理先有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审查后转交医学会。上面我们谈到是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情况,法规中规定这样的时间,就是为了方便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审查相关的鉴定材料,防止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医疗事故机构的法律目的。通常补齐相关材料,说明相关情况的,鉴定机构会依法受理申请的。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分析,我们就可以看出,在医疗机构遇到医疗纠纷后,如何医疗机构不按照法律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将错过鉴定的时效规定。如果在鉴定的过程中不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提交材料、提出申请的,将不符合鉴定的申请要求,患者及其家属应该明确拒绝参加鉴定!
医疗纠纷心得体会 篇7
一、医疗纠纷的成因
1.患者维权意识增强,而医务人员的法律观念淡薄,体现在患者就医时,医方对患者应有权力知情选择权、隐私权名誉权等的不尊重,结果被患者当作一种无法忍受的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2.社会矛盾转嫁而引起的医疗纠纷,体现在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患者无力承担大额医疗费用或各类伤害案中因某种原因无人承担医疗费用时,故意指责医务人员工作中出了差错和事故而引起的纠纷,从而达到不交或少交医疗费用的目的。
3.患者对医疗服务的要求和期望值过高,如患者住院就认为进了“保险箱”,不能正确理解病情的变化和疾病发展的自然规律,一旦病情恶化或死亡,就指责医方治疗有过失。
4.医疗机构存在过失和不足。如医德医风差、服务态度恶劣,同时,存在误诊或漏诊的情况。
另外,还有因医疗收费,个别心态不健康的人想敲诈医院而引起的医疗纠纷等。
二、医疗纠纷的危害
医疗纠纷发生在医院,不仅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还要耗费医院大量的人力、物力。频繁发生的医疗纠纷,特别是医方无过错的纠纷,对医务人员的身心造成很大伤害,对医疗环境影响也很大,增加了社会对医务界的不信任,恶化了医患关系。医方为避免医疗风险,不敢收治危重病人,不敢开展高难度手术,在治疗中墨守陈规,不敢越雷池半步。这在客观上阻碍了医学技术的发展。这不仅是医学的悲哀,也是患者的'悲哀。医疗服务本身是一种不同于其它服务的特殊服务,它既服务躯体,又服务于精神,医疗服务的对象也是特殊的,——接受服务的大多是痛苦中的病人和情绪焦虑的患者家属,因此,当你帮助患者解除痛苦,恢复健康时,医护人员容易被患者千恩万谢;但当服务出现缺陷时,医务人员也最容易受到指责,在去年我院的发生的一例医疗纠纷中,就曾出现过这么一幕,一方面是患者因纠纷纠集一帮人在医院大门处大闹,另一方面一名住院患者因康复前来医院送锦旗,这是一种很无奈的现象。
三、医疗纠纷的防范
如何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呢?反观我院两年来的医疗纠纷,真正因医疗技术欠缺而引发的纠纷没有,连续发生的多是因为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病情解释不到位,服务态度差引起的纠纷。这个结果符合有关部门在调查全国医疗机构中医疗纠纷的调查结果。我想,如果我们医务人员不仅仅把“以病人为中心”作为一个口号,而是真正体现在工作中。
医疗纠纷心得体会 篇8
一、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因素
1.随着我国社会法制化进程快速发展,全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自我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因此,在医疗过程中一旦发生病人认为是损害到个人权益的情况时,则产生投诉愿望和行为。
2.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看病贵、看病难矛盾仍然突出。医疗费用上涨急剧,医疗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也在增加。病人在付出医疗费用的同时,希望能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及理想的治疗效果,如果治疗的结果超出自己的预期,则导致病人内心难以平衡和接受。
3.某些媒体的炒作。部分媒体片面地理解医患关系,把医生和患者人为地划分成对立面,甚至对个别医德败坏的现象暴光炒作有加,造成全社会对医务人员普遍持怀疑态度,使得患者就医过程中过于警惕,一旦有不良的治疗结果就认为是医方的原因导致的,加剧了医患矛盾的激化。
(二)医院内部因素
1.业务技术水平的局限。有些医务人员业务技术水平不熟练,盲目蛮干,对诊疗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估计不足,准备不充分。
2.法律意识淡薄。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
3.医患缺乏沟通。一些医务人员缺乏与患者沟通,对检查、诊断、用药、治疗或术前、术中、术后,病情变化等情况不及时和患者或患者家属沟通,不能全面履行告知义务。
4.医疗文书记录不完善、不及时。一些医务人员不能熟练掌握病例书写规范的要求,在对患者的医疗诊断、用药、特殊检查和手术等医疗行为过程中,对病历书写不重视存在漏记现象,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就会出现涂改和伪造等现象。
二、加强医学生法律教育的途径
(一)医学院校增开相关法律课程,加强法律知识教育
我国现有的相关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侵权责任法》,《卫生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经过调查目前一些医学院校开设了《卫生法》,但是课时也不多。大部分医学院校也开设有一些涉及医患沟通问题的学科,如医学伦理学、医学法学、医学心理学等,但这类学科一般只作为选修课程开设,学时数很少。其他相关法律课程开设较少,因此建议对在校医学生增开相关法律课程,比如增开《民法》课程,增强医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培养医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开《侵权责任法》课程,让医学生熟练掌握医疗责任归责原则、医疗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知识,规避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
(二)提高医学生的法律意识
在校医学生不太重视法律课程,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不高,缺乏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主动性。医学生们认为学好专业课程才是主要的,没有太多必要学习法律知识。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主法制制度的发展,法律已经全方面渗入社会生活,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普通民众必备的基本素质之一。只有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在医疗纠纷高发的当下,作为未来的医务工作者要认识到医务行为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要做到懂法、用法、守法,加强法制观念。
(三)提高医学院校法律教育重视程度
医学院校普遍重视医学专业课的教育,对于法律这样的学科,有些院校不开或开的很少。出现目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学校重视程度不够,另一方面是医学院校法律专业的老师较少,再者就是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不高。学生精力集中在学习专业课方面,忽视了法律知识的学习。因此,医学生应转变轻视法制知识的学习态度,加强医学法制的学习,在用医学专业知识充实自己的同时,也学会用法律知识来武装自己,使二者融合贯通,促进自身的全面发展,使自己成为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提高医学院校重视医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程度,加强法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举办法律讲座,普及医学生法律知识
医学院校可以为在校的医学生,邀请校内外法律专业人士,针对当下有代表性的医疗纠纷典型案例,开展讲座,剖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和涉及的法律知识,以增强医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提高医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紧迫感,同时也为医学生对医疗纠纷有充分和正确的认识,究其原,探其果,改变医学生对医疗纠纷的畏惧心理,释放心理压力,以致合理规避医疗纠纷的风险,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小结
医患矛盾突出,化解矛盾当然是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有效办法的实施,不妨从医患主体中的医务人员一方着手。一方面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律知识教育,规避医疗纠纷的产生以及纠纷发生后运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办法。作为医学生,加强法律知识教育,适应我国法制社会发展要求,有助于减少医疗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改善医患矛盾,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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