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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年假取消的说法合理吗?
我提出辞职后,人事部的人对我说,原有的7天年假,由于你已经提出辞职,将不能享用,直接作废。我问其来由,他们说是在我如职后大概几个月后发的员工手册中,有这样的注明,且员工手册我已经签字确认收到过了。员工手册内容很长,即使看过也不能记住这一条。
请问,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
本人以为,休假属于员工福利,是由于员工之前的工作所得到报酬的一部分,而公司仅凭员工手册上的规定,相当于取消了员工的部分报酬,这样做是不合理的。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如果,作个类似的比方,员工手册上说,提出辞职的话必须归还1年的薪水,这显然是不合法的。而这个例子正如取消年假一样,应该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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