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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假”不容易
“带薪年假”,爱你不容易
上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首次提出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最大的变化为节假日成为带薪日。那么,带薪休假制度对我市发展有何影响?市民如何看待带薪休假制度呢? 记者带着这些问题走访了相关人士。
法定节假日首次带薪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下发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即全年总天数减去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由此前的251天减少为250天,则每月工作日由目前的20.92天调整为20.83天。
该《通知》还首次提出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的。《通知》明确指出,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此外,此次调整并没有涉及工资总额的调整,只是将节假日改为带薪日,职工日工资额度相应减少,分摊在节假日上。
带薪年休假,只能望薪兴叹
佛山市人才中心主任周润生认为,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尊重了劳动者休息的权利,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益处也显而易见,在缓解劳动者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还能满足民众个性化的消费需求,同时也能促进旅游消费市场的平衡与平稳,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然而,在佛山一家陶瓷企业从事销售工作的李晓杰告诉记者,他在这家工厂工作3年了,但是从来没有带薪休过假。“虽然公司也允许休假,但经理不安排,也没有人敢主动提出休假。再说现在竞争太激烈,如果休假了,当月的销售业绩就完成不了,吃亏的是自己。”
刚找到工作的华南师范大学应届毕业生小陈说,“现在就业压力太大,跑了几次招聘会才找到一份较为满意的工作,现在公司里还没站稳脚跟,怎么敢提出‘带薪休假’呢,也只能望‘假’兴叹了。”
带薪年休假制度 细则还需完善
佛山市人力资源协会副秘书长戴小民认为,此次国务院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值得肯定的。他表示,过去劳动法虽然明确了带薪休假制度,但由于没有细化的规定,缺乏明确可操作的依据,以致在实施中经常被打折扣,尤其是在企业当中,只有少数比较规范的企业才能保证职工的带薪休假权利,而大部分企业都没有这样做。国务院通过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对广大劳动者来说是一个福音,劳动者的权利应该能够得以保障。
戴小民指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了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天数等,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5条没有“具体办法”的缺憾,但依旧没有解决“执行力”的问题。草案第5条规定“其他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这一表述比较模糊,对于处罚措施和力度没有作明确规定,很可能导致用人单位钻空子,不按规定操作,因此带薪年休假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带薪休假制度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进一步提高“带薪休假”的可执行性和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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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 加班工资如何算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
=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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