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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商行理财业务运营管理的探讨论文
【摘要】本文作者基于对理财业务日常工作积累,并结合作者对城商行理财业务现状的调研、了解,对城商行理财业务运营管理进行了探讨。本文通过对城商行理财部门设置、理财业务销售管理、理财投资管理、从业人员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独立的运营部门、提高理财业务风险控制、规范理财产品销售管理、丰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内容、加强理财业务内部审计、提高理财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等运营管理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理财业务;运营管理;城商行
近年来,金融改革与金融创新持续深入,城商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发售对象不断增加,参与主体持续增多,理财业务创新不断涌现,产品形式日益丰富,丰富多样的理财产品较好地满足了投资者投资需求,提高了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成为社会投资和城商行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商行理财业务运营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规范。大部分城商行因为理财业务开办时间短,在理财业务运营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没有建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
部分城商行没有设立单独的理财部门,理财业务依托于资金部门,理财业务团队与自有资金团队混合操作。2014年7月,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等要求开展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此次通知下发后,大部分城商行将理财业务部门独立为一个经营部门,但有部分城商行,并未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执行,表面上成立了理财部或理财中心,但理财业务团队为资金部门的下属部门,没有按照监管要求进行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
二、理财销售管理不规范
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关系客户的合法权益,大部分城商行因理财经理专业能力不强,容易误导宣传,有的城商行因为理财产品发行量少,发行规模不大,没有专职的理财经理,理财销售人员专业水平相对较低,容易引发理财产品销售投诉。
三、理财投资管理能力不足
理财业务因专业性较强,对投资研究及交易团队要求高,大部分城商行因人员限制,没有建立专门的投资研究及交易团队,有的由原资金部门调剂,有的在日常工作中边干边学,理财产品投资的品种少,投资范围小,大部分城商行选择投资顾问或委托投资,由投资顾问协助投资或由委托合作机构投资,造成理财业务成本高,理财业务中间业务收入少,不利于理财业务的发展。
四、理财从业人员管理方面达不到要求
理财从业人员包括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人员、投资交易人员、托管清算人员及销售人员等。大部分城商行没有专业的研发设计人员、投资交易人员、托管清算人员等理财从业人员,理财销售人员采取行内认证的方式,由行内理财部门组织培训及行内认证考试,理财销售人员专业能力差,容易误导销售及引发客户投诉。
五、未建立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城商行因理财业务发展开展较晚,风险管理能力弱,尚未建立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没有建立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的管理机制,理财业务部门没有专职的风险监测岗,没有合理的风险监测指标或设置风险限额。城商行理财业务运营管理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在部分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样存在,因此加强银行业理财业务运营管理,尤其是城商行理财业务运营管理更为紧迫。结合目前城商行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考虑监管要求,在理财业务运营管理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理财业务独立运营部门,加强理财团队建设
城商行应按照监管要求,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的理财业务。在理财业务经营部门内部建立专业化的理财产品研发团队、交易团队、风险团队等。理财独立经营部门按照事业部制经营管理,作为独立的利润主体,建立公平竞争的管理机制,在日常工作中建立能上能下、公平的淘汰机制。
(二)提高理财业务风险控制,防范理财业务风险
随着开办理财业务的城商行数量不断增多,理财业务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加强风险控制成为重中之重,一是城商行要将本行理财业务纳入本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要在本行风险管理条线的指导下建立规范的风险管理内控制度;二是城商行内部设定各风险类别的限额指标,对理财业务风险集中度、理财资金投资运作的杠杆比率加以限制;三是加强委托投资投资顾问合作机构准入管理,设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经过高级管理层的审批,由行内相关部门每年对合作机构进行尽职调查,防止因合作机构出现问题对城商行自身声誉造成影响。
(三)加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规范理财产品销售行为
城商行应加强理财产品宣传管理,在各类理财产品宣传渠道中,将风险提示放在首位,要求客户实事求是的进行风险评估,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在理财产品的销售文本中,公布所售产品在全国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的登记编码及查询网址,宣传中对客户说明查询方法,让客户明明白白购买理财产品。城商行应加强营业场所的分区管理,设立专门的理财室或专门的理财柜台,设置专职理财经理,在日常理财业务开展中,经常组织理财业务培训,加强对理财销售人员的考核监督,提高理财销售人员队伍素质,规范理财产品销售行为。
(四)加强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范信息披露内容
城商行要做好理财产品的事前、事中、事后的信息披露,在理财产品销售前,做好理财产品发行公告,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的类型,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写明适合哪些客户购买。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定期发布运行公告。理财产品到期,及时发布终止信息公告。
(五)加强理财业务内部审计,提高理财业务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城商行应加强对理财业务的检查,检查可以采取内部审计及理财业务部门自我监督形式进行。城商行内部审计对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每季度应至少随机抽取一个理财产品进行全面审计,内部审计应包括对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及分支机构的审计,对总行层面主要是从理财产品审批、信息披露、投资运作等方面进行审计,对分支机构主要是从理财产品销售、理财业务处理是否规范、理财销售人员是否违规等方面进行审计。理财业务自我监督主要是城商行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定期对本部门的业务进行自查,同时定期组织对销售网点理财业务的检查。
(六)加强培训学习,提高理财从业人员队伍素质
城商行理财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理财业务培训及相关机构组织的资产管理会议。城商行在参加理财业务培训时,一是选择合格的培训机构;二是选择适合的培训内容;三是要看培训主讲人在业内的影响力。城商行应多参加合作机构组织的资产管理研讨会及相关论坛等,既可以学习,又可以与同业充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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