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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假和加班费的计算问题?
我们单位上班时间每天12小时(早班:8:00-20:00,晚班:20:00-8:00),上一天休一天,每月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60小时;但在休5天年假时,公司只让休3.5天,公司给的理由是每天工作12小时而不是8小时,所以5*8/12=3.5(天)。我认为此种休假方式非常不合理,因为我们的工作性质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且每月的工作时间不小于160小时,年假理应按国家规定给予5天。在此,请教各位朋友,我们公司的此种做法是否合法;若不合法,该向那个部门反映?
另外,想问一下周末加班是否应该支付双薪?法定假日加班除了支持3薪外,是否还需要给予相应天数的倒休?
在此,先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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