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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关于劳动法方面的知识
我们公司规定,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报告,并且在聘到新员工补充了你的职位才可以离开,否则就扣除当月全部工资。或者在提交辞职报告后,经批准,在一个月后方可离开,否则同样扣除当月全部工资。请问这个做对吗?我是否必须得按公司的规定做才可离开而不被扣工资。(备注:公司给我们未交任何保险,也没签任何劳动合同。)还有在试用期之内的员工也必须这样吗?(公司试用期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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