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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关于违约金中的时间计算问题,请教!
我在大连某外企工作,和公司的合同为3年(2005年8月1日 至 3008年7月31日)。违约金为15000 每年5000元
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如下:
乙方(就是我本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对方交纳违约金,违约金额为每年5000元(人民币:伍千元整)。
现在我要辞职,按照公司的计算方式:
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交纳15000元的违约金
在公司工作时间多于1年少于2年的,交纳10000元的违约金
在公司工作时间多于2年不满3年的,交纳5000元的违约金
而我现在已经工作了1年零8个月,按照公司的计算方式,我需要交纳10000元的违约金。我在想我们的违约金是否应该按照月来计算,而且公司这样要求我们叫违约金是否合理?
在我们的合同上,仅仅就说了“违约金额为每年5000元”这么一条,而没有详细的解释,那么我在公司工作不满2年的时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该如何呢?
另外,我们公司还有一批年限为一年的合同,他们的违约金都是按照月来计算的。
急盼回复,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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