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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大家一个劳动合同的问题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有两年多,属于外来合同性质的职员,一年一订,现在因为个人问题,要去另外一个城市找工作,但是合同还有大半年的时间才到期.
现在想请教的是,合同上有"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规定.那我这种情况,如果辞职,又不想支付违约金,可不可以?合同中有提出职工若解约需提前三个月申请,这算不算免责条款呢?如果我不想等三个月那么长,就必须支付违约金么?
我对法律不是很懂,希望有朋友可以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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