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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夫妻间的扶养条件
通常情形下,夫妻共同生活,在物质上和精神生活上都能自觉自愿地相互照料,因而夫妻一般不会发生扶养纠纷。但社会现实总是形形色色、千差万别,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个别人不尽自己的义务,这就需要分析夫妻尽扶养义务的条件了,只要通过这种分析发现配偶有扶养义务的而没有尽义务的,就需通过适当的途径要求其履行该义务。夫妻间的扶养的条件是:
(1)夫妻关系有效存在。这是发生夫妻扶养义务的基础。如果两人之间已经离婚或者尚未建立有效婚姻(如仅仅同居在一起),则二人之间就不可能有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2)夫妻一方需要扶养。生活意义上的扶养包括物质上的相互帮助、精神生活上的相互慰济,但精神生活不可能强制执行,且其属于道德范畴,故法律意义上的扶养仅包括需要物质上的帮助。即夫妻一方因无生活来源或其收入难以维持必要的生活水准,当然夫妻一方因生病或受伤需要治疗等等而需帮助的,也属于“需要扶养”的范畴。
(3)夫妻另一方有扶养能力。须指出的是,“夫妻另一方有扶养能力”的法律要求很低,我们认为夫妻另一方只要其有必需的生活资料就应认定为“有扶养能力”,因为夫妻毕竟共同生活在一起,其相互扶养的条件显然不能过高,这一点是与“兄弟姐妹扶养义务”有重要区别的。兄弟姐妹负扶养义务的条件较高,即:负担扶养义务的一方前提是其有负担能力。
(4)尽扶养义务的一方无权以对方未曾扶养过自己或要求以后归还扶养费或要求其以后扶养自己的为条件。但尽扶养义务一方在今后生活中需要对方扶养的,只要夫妻关系还存在,则对方有扶养义务。实际上,这种扶养义务,对夫妻双方来说都是平等的,不存在谁“吃亏”的问题,当然在现实生活,可能一方尽的义务多一些,另一方则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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