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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
看到各位谈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影响甚大,俺实在不明白影响在哪里?向各位请教: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增加试用期到6个月,对员工没有好处。一般个月“是驴子是马”就知道了,干吗非要6个月?这不是对企业有好处吗?用一个月培训,干5个月抄调,哈哈,爽!说实话,很多员工都不到5个月呢。
2.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就是说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后如果要让员工走也要给补偿金,这和无固定期限有什么区别呢?
3.按照第39条规定情况,企业可以炒员工而不给经济补偿,这样对于劳动合同期限也不能保证员工不被炒啊。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经济补偿是按照在公司的工作时间计算,这也与劳动合同期限无关。
俺实在想不通,为什么那么多企业要清工龄?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谁能够给俺一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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