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劳动法培训找王勇律师

时间:2022-07-11 08:51:10 职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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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擅自休假可按旷工论处

郭某,女,40岁,连续工龄18年,系广州某区百货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199592日因二级左足跟骨骨折,经3个月治疗后骨折愈合良好。19961月份区和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其医疗终结时间至199612日止,不属残废(疾)范畴。同年115日公司将此鉴定结论告知郭某,并两次给她发出书面复工通知书,但她仍拒不复工,擅自休假两个多月,既不提供病假建议书,也不说明休假的任何理由,单位认为她属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天津劳动法培训找王勇律师由于她连续旷工超过15天,故单位于199648日作出除名处理。此时她才提出她是工伤,不需提供病假建议书也可休病假的理由?
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对工伤者实行工伤医疗期(即医疗终结期),医疗期长短视工伤程度而定。郭某工伤后,区、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已确认其医疗终结时间至199612日止,医疗终结期内可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包括工伤津贴(工伤生活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但医疗期终结后则不再享受工伤待遇(经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者除外),除14级残废可办理提前退休外,其他等级的工伤者都应按单位的要求复工,对不属残废(疾)的工伤者,单位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后可按普通职工管理,工伤职工不能不经单位批准擅自休病假。根据劳动部劳力字[19901号《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规定: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由于郭某已医疗终结,且单位已给她发出两次书面复工通知书,但她拒不上班,又不属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情况,工伤者休病假不需请假更不成理由,故单位对她作出除名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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