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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单位是否对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人员的行为负责
某女,原系一企业业务员,并与单位签有劳动合同,后经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该女并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认可.该女因暂没有新的接收单位,为使养老统筹的缴纳不予中断,即向原单位书面要求由本人出钱给以代交.谁知后因单位与其他企业之间一次纠纷被诉讼中牵涉到该女,就其的主体资格成了本案的辩论焦点,原告称该女仍系原单位职工,理由是经查询收缴养老统筹部门情况,原单位是该女的交纳单位;该单位辩称:该女与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已依法不具有劳动关系,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单位对该女的行为概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对此案,法院判决因该女仍由原所在单位交纳养老统筹,双方仍具有劳动关系,单位应对该女的行为负责。请问:法院判决该单位对该女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行为负责对吗?敬请各位老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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