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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To do or not to do?-保险是非多
我所属的城市,相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劳动法的普及是非常之落后的,对于我们做hr的来说就更加的困难了,一般的中小型企业老板对于劳动法都是呲之以鼻,觉得民不究则官不办,什么劳动法对于这种企业不过就是口上提提罢了!
对于老板,保险一直都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中小型企业对员工保险的缴纳操作也是极为不规范的,通常最常见的就是,不按照员工工资的比例缴纳保险,或者干脆不缴纳,我认识一个公司的老板,我曾经建议这位老板还是要缴纳员工的保险,否则用人风险会增高,老板不以为然,他手上有一名跟随了他3年的员工,入职时自己主动提出来不要公司为其缴纳任何保险,但是希望公司能够为其有一定的“补助”,老板欣然答应,每月对该员工补助400元,后来因为该员工和公司有一些薪酬上得摩擦,导致该员工提出离职,但是该名员工在交接的时候并未按照公司的离职流程走,而是在提交离职申请后的当天就“消失”了,工作、工具等都没有交接,老板很愤怒,告知财务部,停发该员工离职前的所有工资!理由就是没有按照公司的离职流程办理离职手续和做好工作交接。该员工在没有收到工资后的一天来到公司质问老板为什么不予核发工资,老板当时觉得是这员工错在先,于是双方大吵一场不欢而散,就在次日中午,该老板接到了劳动纠察大队的同志来电,说有一名员工告公司一直没有为其缴纳保险。这名老板当时就解释说,是这名员工提出来不需要保险,公司每月都有发放400元的补助让其自行缴纳的,可惜,劳动纠察队的同志并不买账。就这样,劳动纠纷产生了,该公司到最后补清了这名员工3年多来的保险费用,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在以上事件中,公司首先就没有按照国家劳动法中规定,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错了之后又继续错,与员工口头上去协定了补助,hr应该都知道,补助什么的,国家是不接受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然后这名老板在受了这个教训后又改变了公司制度:转正后的员工才给予签订劳动合同和买保险,接着,有趣的事情发生了,由于上一位员工状告成功,就接连有2到3位员工效仿,纷纷状告公司不缴纳保险,就连新员工也获知后状告公司在试用期内不予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和上保险,这名企业的老板就开始了漫长的纠纷处理和赔偿之路!
《劳动法》保障的并不是劳动者单方的利益,同时,也在保障着我们企业老板的利益,只有在双方都保障的前提下,企业的发展才会有可靠的链接和基础。一些自作聪明的hr想出来的“规避风险”法,不知道到底是规避了风险还是加大了风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