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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自动续签的疑问
我朋友于08年4月15日正式和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到2010年4月15日合同到期。员工提醒公司续签。公司负责人说合同文本上附加了手写条款“如员工无另议,本合同视为自动续签”。从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9月7日,该朋友一直的在该上述公司上班。工资照常发放,有工资条。社保照常缴纳。但是9月7日公司负责人把我朋友辞退了,无开具辞退报告,该朋友要求赔偿4.5双倍工资+2.5经济补偿金。公司负责人不同意,说劳动合同上有“如员工无另议,本合同视为自动续签”说明有续签功能,只需赔偿2.5经济补偿金。
我就想问下“如员工无另议,本合同视为自动续签”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有,受哪一条法律条文支持;另外有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有法律约束,是怎么个约束法。能解释下吗?或者是受到国家哪一条法律条文约束。另外此话能等同于正当书面劳动合同吗,也就是说相当于已经签订后2年的正式书面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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