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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劳动法的,帮忙一下!谢谢!
我妈所就职的台资企业,因资金周转的问题,已决定关厂不开了.现在当地劳动局的协调下,公司给予赔偿额外经济补偿金.请问该补偿金是如何计算的?我妈在这个厂已工作了10年并签署了劳动合同.还有我妈08年因身体的原因请了两个月的病假,这两个月该厂一分工资未付,就连保险之类的均是由自己缴纳的,这一行为是否合法?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但向我妈的这种情况是算12个月呢还是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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