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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这样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劳权周刊:我是2004年4月进入上海一家私营企业工作的,当时单位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一年后,单位提出与我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由单位拟定的,其中约定了我作为经理级别的员工,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合同期限5年,如果我违约提前离职的话,要支付给单位5万元的违约金;单位为所有员工购买集体商业保险,单位不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近两年来,我们单位一直实行每周工作6天的工时制度,周一到周五还经常有安排长时间加班的情况。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单位对社保和违约金的约定是否合法?我向单位辞职的话是否必须支付5万元违约金?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规定标准另行支付
加班费。因此,只要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单位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对于一些特殊岗位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的员工可根据法律向劳动部门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果你并不在特殊工时制的范围,单位也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
过你所在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就应该对你实行标准工时制。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不支付加班工资的约定是违法的,就算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员工,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享有获得加班工资的权利。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也涉及劳动者的权利和国家的利益。因此,就算单位购买了商业保险,也不能来代替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设定违约金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单位出资买车、购房等情况。本案单位的上述三种约定都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所以,在此提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注意,要合法约定劳动合同的条款,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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