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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差异性分析论文
摘要:基于民法学视角下,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差异属于一个民法价值判断问题,在价值判断结果不同的情况下,民事法律形式在情谊行为当中的适用价值也有所不同。本文在分析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差异的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差异性进行论述,希望以此更加深入了解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差异性。
关键词:情谊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差异性
情谊行为指的是行为人通过构建、维持或增加和其他人的相互关系及感情为目的,进而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从情谊行为定义来看,和民事法律行为是存在差异性的。两者存在的差异性属于一个民法价值判断问题。倘若价值判断结果不一,则民事法律形式处于情谊行为当中的适用价值也不一致[1]。为了更加深入了解这个民法价值判断问题,本文对“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差异性”进行分析与论述意义重大。
一、分析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差异的意义
从人本质角度出发,主要的情感包括亲情、友情、爱情三类,中华五千年历史文明促使我国特别重视“礼仪”、“情谊”。这样的环境使得我国具备深厚的情谊行为基础。笔者认为,基于民法学角度而言,情谊行为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属于一种后果为“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在情谊行为当中,施惠方与受惠方是两大当事人,对于一般的情谊行为来说,其本质上是不能归结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只是一种法律范围以外的平常生活事件。因此,针对一般的情谊行为,法律没必要介入,不然将会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正常生活。从法学角度而言,情谊行为属于一个民法价值判断问题,其具备法律发现的作用,尤其是在涉及利益的问题方面,其表现尤为突出。从通行学说角度来看,价值判断问题指的是针对涉案行为进行合理性及合法性的判断,而对“某一时间有没有构成法律事实”的讨论却比较少[2]。总结起来,对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差异进行分析是具备一定的意义的,具体包括:
(一)加深对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认识。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来说,在国内民法学中,将其定位于一种具备具体特征的民事法律事实,而情谊行为则处于这种民事法律事实之内,不受民事法律约束,但对民事法律事实具备深化及拓展的作用。情谊行为能够为民众展现真实的民事法律事实事件。在区分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上,能够加深对两者的本质认识。
(二)认清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中存在的不足。由于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是一个具有争议的民法价值判断问题,所以在面对一些事实民法事件的情况下,两者之间也存在不足之处,例如: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当中的无偿合同容易混淆。又例如:对于民事法律行为规则来说,学界通说表明其主要在将有偿交易行为作为典型的财产法领域较为适用,而在身份发领域当中,则适用性不够强。但是,在婚姻家庭法方面,像婚约当中的财产赠送等问题,便和财产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或说本质上附有“财产”的属性;基于此情况下,财产法对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适用性不强便存在很大的争议[3]。总之,在分析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上,有助于认清两者之间存在的不足,进而为法律的完善提供科学凭据。结合上述分析,初步认识到在对情谊行为进行分析研究的条件下,能够为区别其与民事法律行为提供便利,进而使民事法律行为的判断标准更加丰富,并有助于民事法律事实研究领域的拓展。
二、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差异性论述
要想分清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两者之间的差异性,便有必要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法构成要素出发,进而了解情谊行为当中所不具备的一些要素,从而更好地认清两者之间的差异性。
(一)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素
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来说,与情谊行为一样,均具备一般生活事实意义上的“意思表示”。在1903年德国帝国法院宣判的“马车翻车案”中,大部分学者表示,当事人之间具备生活事实层面上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拒绝承认此类案件当中具备一个合同。从中可知,“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构成要素均非常重要。对于“意思表示”来说,其构成要素同样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便坚持这一定论;德国在立法上虽未对这两个概念进行统一,但有时也会混合应用。这充分说明了这两个概念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4]。结合大多数学者的定论,可以初步得出,在对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素进行分析的情况下,实际上也是在对“意思表示”这一核心成分进行分析。例如,有学者认为,要想使司法自治得到有效实现,便需借助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威性,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威性,是在主观构成要素的基础上实现的,从中可知对“意思表示”这一主观要素进行研究便非常有必要。
(二)情谊行为不受法律拘束
基于“意思表示”中“表示意思”是主要的构成要素之一,其相类似的定义为“受到法律的拘束”。受到法律的拘束则指的是行为人在行使自身表示行为的情况下,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约束,这与一般生活事实意义层面上的行为是存在差异的。从德国通说观念分析,法律拘束意识是“表示意思”的一项内容[5]。然而事实上,两者之间均会受到法律的拘束,但是却并不是意思表示主观构成要素,只是每个意思表示的客观构成标志,我们在利用法律解释的方法,便能够对其详细说明。总结起来,情谊行为是不受法律拘束的,这也是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最为显著的差异特征之一。
(三)情谊行为无缔结法律关系的目的
从英美合同法理论上来看,除了承诺与要约之外,一般会关联到缔结法律关系的意思。而对于其中“缔结法律关系”也属于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差异性特质之一。从学说理论上分析,针对缔结法律关系目的存在的不足,一般会借助一般情谊行为案例补充说明,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次不对此关系进行详细论述。但总结起来,对于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来说,从情谊行为不受法律拘束上来看,两者之间的差异使非常显著的[6]。与此同时,情谊行为无缔结法律关系的目的也是和民事法律行为之间显著的差异特征之一。所以,在研究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差异性的过程中,便不可缺少这两大差异性特征。
三、结语
通过本文的研究,认识到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差异属于一个民法价值判断问题,认清两者之间的差异具备多方面的意义,比如:加深对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认识、认清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中存在的不足等。笔者认为,要想分清两者之间的差异,首先便需要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进而从情谊行为出发,了解它在民事法律行为中不具备的要素,总结起来情谊行为不受法律拘束以及没有缔结法律关系的目的。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在研究中还未真正深入拓展,但能够从一定程度上了解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两者之间的差异性。相信在认清两者之间的差异性的基础上,能够进一步为司法公正的顺利开展提供一些具有价值的参考凭据。
参考文献:
[1]王雷.情谊行为基础理论研究[J].法学评论,2014,03:57-66.
[2]王雷.情谊行为、法外空间与民法对现实生活的介入[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06:42-51.
[3]李香玲,李樱桃.情谊行为性质及其法律后果分析[J].商,2015,41:240.
[4]励芝燕.论情谊行为的法律性质和责任承担[J].经济研究导刊,2013,26:277-280.
[5]董彪,李建华.我国民法典总则中法律行为构成要素的立法设计———以权利本位为视角[J].当代法学,2015,05:62-71.
[6]谢鸿飞.论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限度[J].环球法律评论,2012,0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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