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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做HR至少读一下劳动法
今天看到HR群里的一个问题 :如果合同到期了,提前一个月员工说,不在续签了,公司要给补偿金吗?
群里居然有人说:什么都不要 本人作为群管 吐血的心都有了
经过摆事实,讲道理,该群友明白了到底要不要给补偿金
再此解答:首先,合同到期,是不用提前一个月通知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也就是说:该条款没有包含的情况 是不需要通知
其次,合同到期,公司不准备与该员工续签合同,是需要经济补偿金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结合第四十六条款项看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至于经济补偿的数额 按该员工的工作时间计算
未满半年 按其半个月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补偿金
满半年未满一年 按其一个月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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