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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合同期内失踪的可否解除其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突然失踪超过60天仍然杳无音讯,用人单位可及时通过省级新闻媒介(报纸、广播、电视)刊发声明启事,要求当事人限期返归用人单位,否则按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通知其家属。逾期还无下落,用人单位可解除与该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并向其家属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款规定: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客观条件,用人单位无法和当事人协商,而且用人单位已为此作出了努力,所以解除原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事后该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因非主观意志所致(例如遭他人非法威逼、胁迫、绑架、******,遇意外事故伤害,突发精神病等),用人单位可视情况与当事人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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