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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行为的博弈分析论文
一、人寿保险欺诈行为的概述
(一)保险欺诈行为的内涵
保险欺诈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保险赔款为目的,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保险人赔款的违法犯罪行为[1]。
(二)人寿保险欺诈行为的成因及危害
1、人寿保险欺诈行为成因。本文认为,之所以投保人、保险人等会有欺诈行为主要在于主因素观和客观因素。主观因素:无论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而进行欺诈。客观因素:在当今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保险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创造更多的效益,尤其是在竞争初期,可能会采取一些欺诈的行为。
2、人寿保险欺诈行为危害。人寿保险的欺诈行为对保险公司和社会大众都有着很大的影响。
(1)增大经营的风险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欺诈行为会使得其赔款大量增加,长此以往必然造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将面临破产的风险。
(2)增加道德风险
对于社会大众来说,既会误导保险产品的消费者,又促使社会上的一些人由于公平性的缺失——欺诈者往往获“利”,而经不住利益的诱惑,摒弃道德准则甚至铤而走险置法律于不顾。
(3)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个别投保人、受益人等为了谋求巨额保险金,不惜杀害、伤害被保险人,这种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4)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欺诈行为的存在会降低人们对保险的认同,近年来,我国保险业随着经济的增长有所发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有所上升,但过多的保险欺诈行为的案件时有发生会造成大众对保险的排斥心理。
(三)人寿保险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投保人的欺诈行为
(1)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投保人利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他们的欺诈手段往往经过精心的的设计,如故意伪造保险事故现场对保险公司进行欺诈,从而达到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赔偿金的目的。
(2)夸大损失程度
故意夸大损失程度主要是指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故意夸大损失程度以骗取高额保费。当损失程度特别巨大时,由于这种欺诈行为隐蔽性极高难以被识破,如果稍有不慎,便会给保险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
(3)超额投保
《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不得超额投保,超过部分无效,多缴的保费应予以退还。
(4)虚构保险标的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标的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然而一些欺诈者会将虚拟的标的进行投保,之后谎称标的完全损失而骗取赔偿金。
(5)对标的风险不如实告知
投保人不如实告知或者不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使保险人无法对保险标的的承保做出正确的估计,这就给一些人进行保险欺诈提供可乘之机。
2、保险人的欺诈行为
(1)对保险合同内容有意隐藏、隐瞒
有些保险营销员为了完成自己的业务量,在保险推销的过程中,对消费者进行误导,而对于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的责任条款却不进行明确的说明,从而危害消费者的利益。
(2)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
有的保险人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通过变造或者伪造保险合同,用以欺骗投保人,从而达到其骗取保费的目的。
(3)串通投保人骗取保险金
有的保险从业人员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伙同投保人,与其相勾结,共同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金。
二、反人寿保险欺诈的对策及建议
(一)制定相关法律
目前,我国针对人寿保险欺诈这一问题的立法相对比较零散,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现行立法对于很多保险欺诈行为并没有做到有效抑制。鉴于在第一个模型中提到的情形,对监管者的监管同样也不能放松。
(二)完善寿险经营环节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运营方式一般都比较混乱,这也为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趁之机,因此,只有改革保险公司内部运营机制,才能更加有效的预防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
(三)建立诚信信息档案
在全社会建立诚信机制的措施,利用道德舆论监督保险欺诈者,给欺诈者的心理施加压力,以此减少保险欺诈案件的发生。在保险行业内可以建立“寿险承保信息中心”,这在无形中为完成“期间防线反欺诈工作”提供了基础。通过上述举措,分别从法律、寿险经营环节、诚信档案三个方面来遏制人寿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这样,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利益都会得到保护,我国的寿险行业也会更加健康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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