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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一次补偿应如何纳税
国有企业为了减员增效,对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对其给予一次性补偿收入,针对这部分收入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近日有不少人进行咨询,有关部门做出如下解释:
根据国家政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规定。我省免征标准统一按1.9万元执行。超过该标准的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允许在计税时据实予以扣除。以上扣除项目按解除劳动合同后实际应缴纳的年限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具体的计算方法为: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免征标准部分减去允许扣除项目后的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商数为个人的月工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月纳税额,再乘以工作年限数便为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摘自《石家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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