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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一、什么是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无疑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责任形式,性质上仍然属于法定责任。由于违约责任产生于当事人对有效合同的违反,故归之为基于合同的责任。中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规定,在现时学术界通说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体现在《合同法》第107条,该条对违约方承担责任没有规定以违约方的过错为要件。
中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是严格的,违约者获罹责任容易,免除责任困难。因此,十分有必要归纳中国《合同法》所允许的违约免责原因。《合同法》规定的免责原因仅有第117条的不可抗力,意外原因和情势变更都没有成为合同法认可的免责原因。债权人过错当然是免责原因,但《合同法》并没有单独给予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没有可资引用的独立条文,而是体现在各分则条款中。如买卖合同中的延迟受领,运输合同中的包装瑕疵,保管合同中的货物的自身瑕疵等等。因此,《合同法》中法定的免责原因应该是:不可抗力和债权人过错。除法定免责原因外,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这属于约定免责原因。约定的免责条款受到合同法的限制,规定在第39条、40条、53条,以避免当事人以约定免责条款为手段造成合同权利义务的重大失衡,尤其在格式条款中。
二、合同上的补偿责任是指什么
补偿责任是相对无效合同中的赔偿责任和合同生效后缔约责任的概括。这一类责任发生在合同有效的背景下,但责任的基础不是合同的约定,而是法律的规定,即对法定义务的违反。但由于以合同有效为背景,所以将之归入基于合同的责任类型。从逻辑上看,补偿责任是介于基于合同责任和基于合同法责任的中间地带。
相对无效的合同,相对于绝对无效而言,受利益损失的当事人有撤消合同的权利,合同在撤消后归于无效,按无效合同处理。但当事人也有选择不撤消合同,让合同有效的权利。合同在不撤消的情况下,合同相对人对受损失的当事人所负的赔偿责任,即称之为补偿责任。只有承认相对无效合同中存在补偿责任,才能解决当事人不行使撤消权时的利益失衡问题,也才能完善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当事人“变更权”的内容。有主张相对无效的合同当事人不行使撤消权即无权要求补偿,这种观点不失为一种观点和主张,但是目前难以为审判实践所接受。
补偿责任的另一种情形是合同生效后的缔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局限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属于狭义的缔约过失,有学者称之为前合同责任。因此,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导致他人受损失,如果合同不生效或不成立,可以按照合同法第42条规定处理;如果合同成立,受损当事人又选择合同有效,此种情形下的责任不属于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归入我们所主张的补偿责任类型。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对乙方使用的工程机械,以定期保养检查,实施健康诊断服务,长期为乙方机械提供优惠的零件和维修,使乙方机器处于最佳运转状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 乙方用户基本信息:
用户名称: ;联系地址: ;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
机械信息:
机型/机号: ;发动机型/机号: ;工作小时: ;
2、 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1)每隔250h或500h的终身免工时费定期保养服务;
(2)在保养的同时,免工时费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测,排除现场可排除的故障;
(3)每天/每周例行保养的指导和技术咨询;
(4)提供专业、快捷的维修服务;
(5)提供小松、山推等工厂的纯正配件;
(6)在南京钢加购买的零件可免运费送货上门(大件除外);
(7)因甲方保养或维修不当所引起的机械故障由甲方承担;
(8)甲方在接到乙方报修电话后24小时内出发,承诺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
3、 乙方需履行的义务:
(1)凡享受以上优惠服务条件的乙方,需在南京钢加零件供应中心或所属服务网点购买配件。
(2)乙方在南京钢加零件供应中心或服务网点购买配件时,需索要正规发票。甲方将依据提供的正规发票实施相关的质量保证。
4、 保证期外维修的收费规定:
(1)对乙方使用的机械在超出产品保证期时发生的故障,如需甲方维修时,乙方需支付给甲方适当的工时费和里程费;
(2)工时收费标准为:按维修的标准工时收取费用,单价工时费以80.00元/小时计算;
(3)里程收费标准为:按来回公里数向乙方收取,单价里程以2.00元/公里。
5、 收费方式及质量保证:按每次发生的费用合计金额当次收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提供正规发票后支付费用。乙方可凭发票享受修理的保证期三个月,零件可享受六个月的保证期。
6、 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必须从南京钢加零件供应中心或所属服务网点购买配件购买零配件,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乙方使用的机械年限,如甲乙双方任意一方提出终止合同时,本合同自动作废;
8、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邮编: 邮编: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日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对xxx(以下简称业主)在 xx 市 xx 路 xx 号地下室泵房内的水泵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服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1. 服务项目:水泵设备维修保养。
2. 水泵类型、数量及服务费用水泵类型 服务项目 数量(台) 年维保费用 备注30kw 消防泵 2 台 ¥0.00 元45kw 喷淋泵 2 台 ¥0.00 元1.1kw 消防增压泵 2 台 ¥0.00 元1.1kw 喷淋增压泵 2 台 ¥0.00 元5.5kw 变频控制生活泵 2 台 ¥0.00 元本合同费用总金额(大写):所有服务范围包含水泵,水泵电气控制柜(含变频器)以及成套中的仪表、保护装置、气压罐等。基中与水泵相连接进、出口阀门,乙方负责维修,保养;因阀门质量无法维修需更换的,则由甲方负责。3. 付款方式3.1 合同签订开始服务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本合同费用总金额的 90%,计人民币(大写):。3.2 合同到期时合同设备经业主和甲方共同确认无故障,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甲方在合同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费用总金额的另 10%,计人民币(大写):。3.3 乙方承诺已充分了解了合同设备和现场情况,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乙方不会提出任何形式的加价或索赔的要求。4. 服务内容4.1 日常维护:乙方派出维保专业人员对上述设备提供至少每60 天 1 次的例行保养工作,其中包括对设备机件的安全及功能清洁、调整、检查及润滑加油,设置、调整操作等以使设备正常运行。每 180 天一次对设备除锈、油漆,对仪表进行计量检定,保证二次供水正常,泵房整洁。对维保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设备正常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各固定连接部位不应有松动;各运动部件运转应正常,不得有异常声响和摩擦现象;附属系统的运转应正常;管道连接应牢固无渗漏;轴承的温度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各润滑点的润滑油温度、密封液和冷却水的温度均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润滑油不得有渗漏和雾状喷油现象;泵的安全保护和电控装置及各部分仪表均应灵敏、正确、可靠;机械密封(或填料密封)的泄漏量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且温升应正常。) 4.2 保养内容:按国家相关水泵维修保养规范进行。保养后的水泵应达到但不限于以下标准:① 原制造厂家的产品企业标准;② 其它现行有效的相关通用标准。 4.3 乙方应协助业主通过消防年检,负责整改本合同范围的各项内容。
4.4 乙方提供的常规维护保养工作一般在非公休假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4.5 乙方提供全日 24 小时紧急修理服务,甲方发现维保设备发生故障或有不正常运行现象,拨打 xxxxxxxx 应急电话通知乙方从速派遣称职人员处理,乙方承诺根据已接到的甲方通知,在4 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若故障造成业主停水的,乙方承诺根据已接到的甲方通知,在 3 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4.6 乙方保证维保设备运转率达到或高于 99 。若维保设备在1 个维保年度内低于此运转率时,乙方将按每降低 1 免收维保服务费 1 。设备运转率 365 天 x 24 小时 – 停运时间 x 100365 天 x 24 小时停运时间只包括由于乙方维保原因导致的设备停用时间。
4.7 乙方应针对合同设备的正确使用以及故障的判断和简单处理对业主和甲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以便共同配合做好合同设备的维修保养。5. 服务期限本合同提供服务的期限为壹年,从 xx 年 xx 月 xx 日到 xx 年xx 月 xx 日止。
6. 双方责任6.1 乙方应当具备国家有关规定的水泵维护保养资质,且具有经营水泵维护保养业务的范围。乙方指派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水泵维护保养资质。
6.2 甲方应为乙方在不违反国家规定和业主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提供进行例行保养或紧急修理服务所必要场所的方便。在例行保养或紧急修理服务期间,乙方须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安全预防措施,如设置现场安全警示、用于确保安全的技术措施、维护保养作业人员的作业安全措施等。由于乙方未做好安全预防措施所造成的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6.3 乙方应掌握所服务设备的准确信息。当出现不满足设备运行的条件时,乙方有及时书面告知甲方的义务,并提出整改建议。6.4 在乙方对其服务内容进行服务的过程中,如发现部分机件损坏或失效需要更换时,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实施更换,被更换零部件的材料费由乙方承担。乙方提供的零部件应为设备原制造厂出品的原厂合格配件。乙方经努力仍无法采购到原厂配件的,经业主和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采购其它品牌的同型号配件,但应保证该配件的质量、性能、技术参数等不低于原厂配件。
6.5 甲方负责合同设备日常管理工作。乙方负责做好保养工作书面记录,由维护保养工作人员和甲方授权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保养工作记录内容应当包括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单位名称、使用单位名称、设备型号和额定功率等技术参数、维护保养项目、维护保养日期、配件更换记录、使用建议等。
6.6 乙方对维护保养的设备的使用性能负责,在维护保养过程中严格执行技术规范要求,保证设备的性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在维保期间,乙方应对设备可能存在的故障隐患作出评估,并进行恰当的预防性处理,以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若故障隐患超出维护保养范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出消除隐患建议。
6.7 由于乙方维保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7.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7.2 若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就本合同有关事项提出变更,需另行签订变更协议。7.3 当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①若甲方未按本合同之规定期限付款,且未按催告函中规定的付款期限付款,乙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且暂时免除保养责任。②未经乙方同意已有非乙方雇员或非乙方授权人员对设备进行过维修且使设备状态变化或受损时。但乙方无正当理由停止服务、无法胜任维修项目的除外。
7.4 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水泵维护保养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甲方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不免除乙方赔偿损失的责任。7.5 在双方均无违约的情况下,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任何一方可以提前 2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双方按合同履行期限结清款项。 7.6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7.7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业主备案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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