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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聘女员工强行做孕检是劳动法的疏漏
某女大学生求职应聘通过面试后,单位竟然要她一定要做尿检及HCG,这种做法现在已成为不少企业招聘女员工的“必经程序”。现在单位要求新进员工做尿检的现象已比较普遍,而除了尿检再查HCG(妊娠反应检查),也已成为不少企业对应聘女员工的“特殊要求”。根据这些企业的规定,女性应聘者必须通过尿检和妊娠反应检查,确定没有怀孕后,才能被录用。
似乎目前对于这种“程序”中国的有关法律还没有什么规定,我也不知道是否其它国家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含有歧视的成分是显而易见的。看看笔者的朋友们和同事们的经历,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劳动法在这方面的欠缺和不足。
笔者单位原来在南非有分公司,同事也有派往南非分公司主持工作的,他们最头疼的就是南非的“劳工法”,因为这样的法律竟然保护那些偷奸耍滑不好好工作的懒职工、落后职工,因为劳工法明文规定,如果拿不出相关记录,口头上的警戒丝毫不起作用。笔者同事遇到这样一个南非职工,最后在法庭上经过漫长的唇枪舌战和庭外的明争暗斗,最终妥协,支付赔偿金才解聘了这个家伙。而他的理由就是歧视。笔者还有朋友在美国公司管事儿,有位女职工故意惹是生非逼着公司解聘自己,并以性别歧视为由将公司告上劳工法庭时,幸亏这位朋友见多识广,早已经将黑帐老老实实地笔录下来作为呈堂证供,才避免掉入高额赔偿的陷阱里。而另有一个员工在满八年工龄后突然也性情大变,和上级主管不断冲突,也逼着公司解聘自己,目的也是高额失业赔偿金。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在这些国家之所以产生许多觑劳工法的善意,钻劳工法孔子的人,就是因为这些国家的劳工法对职工的保护非常到位,以至于经营者一不小心就会落入到劳工法的陷阱里。
而在中国劳动法里,却甚少有这方面的规定。所以才产生了企业要求应聘女员工先做孕检的歧视性组织行为。我国劳动法在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中,但是离着真正保护职工权益方面还有很多差距,这是因为劳动法在制订和修订过程中过多的考虑企业因素。因为在我国,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方面最规矩,也是最随意的。这种矛盾体现在对职工权益的履行上相对比较规范,但是对职工的尊重方面却很随意。导致职工对企业的凝聚力不强,向心力不够,职工已经丧失了企业主人翁的地位。因此,劳动法的修订应该更加广泛地征求职工的意见,而不是靠组织行为去征求意见。这样才能顺应民意,赢得民心,制订出真正维护劳动者权益,尊重劳动者意志的劳动法来。同时,劳动法执行情况应该更透明,更面向于广大职工。这就需要工会组织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像现在,加入工会只是员工的一个程序而已。
所以透过企业招聘女员工强行做孕检,反映出了劳动法的一些盲点和灰色地带,这有待于通过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和工会制度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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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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