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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监查工作方案设计
市医疗废物处置基本实现了规范化管理,但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在管理环节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特别是在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操作现象,存有污染隐患。为防止有害医疗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全市医疗卫生工作实际,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卫生局决定对全市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检查范围
市辖区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一级厂企医院、二级医院、社区服务中心(站)、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结核病、皮肤病防治所、各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厂企医务室、卫生所、保健站。
二、检查内容
1、是否有健全的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管理机构,具体的责任人员和明确的岗位责任制,是否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书》等相关资料。
2、是否有完善的医疗废物处置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是否按规定执行。
3、是否设有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暂时存储场所,是否有专人负责收集、运送和保存,是否用合格的专用包装物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4、是否按《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和各项技术规范对医疗垃圾、废弃物等进行严格处理并完善医疗废物登记。
三、检查时间、形式
20XX年3月15日至4月底,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实地检查,此次检查活动将与今年的医疗机构校验现场检查工作相结合检查院工作相结合,按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监督检查评估表》(附件1)的标准,检查的结果将做为本年度医疗机构校验的评审标准之一。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是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义务和义不容辞的职责,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确保医疗质量,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意义重大,要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教育工作。采取各种形式,以《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培训为重点,实施全员培训,使每一个岗位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够熟悉、掌握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的规定,都能够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增强依法管理医疗废物的意识,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增强社会安全意识,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进行疏理,尽快把医疗废物管理的各项制度健全好、落实好。要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附件2)的规定,规范地开展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和集中处置工作,做到不留空间和死角。要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落实好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加强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职能建设,加强监督检查,科学实施考核,及时查纠问题,坚持奖惩分明,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各项措施落在实处。
(四)各二级医疗机构和已纳入集中处置的乡镇卫生院、厂企医院等一级医疗机构有责任帮助其他中小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回收处置工作,不得推诿或拒收。各个体诊所、门诊部、医务室、卫生所等小型医疗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与就近的已纳入集中处置管理的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处置协议书。
(五)各单位要设立专项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切实抓出实效。市卫生局将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帮助、指导其完善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促进医疗废物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向社会公布医疗废物管理举报、投诉电话,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卫生部《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及时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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