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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公司胁迫签定解聘合同书且说工资已支付
以及因对公司造成重大危害解聘。
原文:《解聘合同书》
XX(乙方)自X年X月X日于甲方担任XX职务,现因对公司(甲方)造成重大危害原因,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工资已支付。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双方签名。
乙方还按下手印,但第一次按错位置,于第二次按对(也就是说按了两下)。而甲方只签名,没盖章,也没按手印。签字了是否就意味着送达了?知道和送达一样吗?
这是在甲方胁迫下签定的,工资一分都没给,没签过工资签收表之类的,也没有重大危害事实,但胁迫不好证明。
若甲方以此来证明工资已支付,该怎么抗辩?
《深圳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本人,并签收。
现在甲方没有任何证据,只有解聘合同书,事实劳动关系已经证明存在。
通过以上说明,乙方该如何抗辩甲方的解聘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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