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
我原是一国有企业的职工,我在2005年同单位签了半年的长假协议。可当长假结束后我回单位想上班,可单位却还要我继续签休息协议,如非得上班的话,每月的工资就100元。我没有同意。我就一直没有去,可当我今年11月份到单位去的时候,他们却说已经把我除名了,我想请教一下各位,单位的这种做法合法么?我应怎么半?【劳动法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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