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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对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规定
是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
所谓除斥期间就是指法定的民事实体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它是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实施前,曾有人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限的性质视作除斥期间。因为依照 《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了申请期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不会受理或驳回申请,这实质上就从程序上消灭了当事人请求仲裁保护的权利。再加上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诉讼的法定程序,所以就不会产生诉讼上的法律效力。
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恰当的。因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虽然符合除斥期间所具有的不变、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等部分特征,但是,它的法律效果只是当事人在程序上部分权力的丧失。而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这一点也作出了明确的答复。该法第27条明确规定了一年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并且明确了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显然,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期限不是除斥期间。但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是诉讼时效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又是什么关系呢?劳动者没有在仲裁时效期间提起申诉的,还能获得司法上的胜诉权吗?这些问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前也一直是个存在争议的问题,而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也没有作出明确的回答,这依然需要我们在理论上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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