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请问: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这样写可以吗?
(急,盼回复)
请求事项:1.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3月19号至2010年7月31号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缴2008年2月19号至2010年7月31号期间的社会保险。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个月半的经济补偿。
事实和理由:
本人于2008年2月19号至2010年7月31号在/////有限公司上班,这期间,公司未与本人签定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2010年7月22号本人因公司未办理员工社会保险提出书面辞职。2010年7月31号本人与公司办理工作交接。
依据《劳动法》第82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但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依据《劳动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特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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