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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离职时的注意事项
导读:699万,庞大的高校毕业生数据;38%,截至今年3月的本科、研究生毕业生签约率一路下降……即便遭遇了“史上最差就业季”,也请不要放弃寻找理想工作的心,更不要因此就马虎签约。 第一份工作,你知道签订劳动合同时那些不可或缺的重要条款吗?你了解清楚了自己的工资福利结构吗?就职、离职时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让人力资源专家为你一一作答。
关于试用期的四大误区
Q1:试用期,公司说多久就是多久?
专家解答:No!试用期长短主要取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
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2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3年或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或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成立!
Q2:试用期不合格,可以无限制延长试用期?
专家解答:No!试用期在劳动合同上已确定,不能重新设立试用期。
如果在试用期内被调整工作岗位,之前已经消耗的试用期不用重新再来一遍,只要继续履行剩余试用期即可。如因调换部门,双方协商依法变更试用期长短,之前已经履行的部分试用期也不用重新计算,而是按新的试用期长短履行剩余的试用期。
Q3:离职后再吃“回头草”,还要再经历一次试用期吗?
专家解答:No!从A公司离职后,过了一段时间再次入职A公司,哪怕从事的是不同的岗位,企业也不能再设立试用期。但如果入职的是集团下的不同公司,如果在法人实体上不是同一用人单位,即使他们是关联公司,新单位仍然可以设立试用期。但要注意,关联公司必须都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法人,不可以利用这种方式设立试用期。
注意: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Q4:试用期转正只凭单位一面之词吗?
专家解答:No!单位解除试用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所谓不符合录用条件有三个要素:
1、首先单位要明确自己的录用条件是合法有效的,诸如未如实在入职时提供婚姻状况,是否怀孕,这些都不是合法的录用条件;
2、其次单位要证明自己的录用条件已经让员工在入职之时知晓,这种知晓将是试用期中的员工的工作目标;
3、最后单位要证明员工哪些地方不符合录用条件,这种证明必须有真凭实据,不能仅凭感觉。
关于劳动合同的五大问题
Q1:哪些是签订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
专家解答: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Q2:哪些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专家解答:空白(留白)的劳动合同无效;无雇佣双方的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须一式两份,一份给单位留档,一份供个人保存。
Q3:英文版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专家解答:国家没有禁止签署英文版本劳动合同。但如果既签署了中文版劳动合同,又签署了英文版劳动合同,两者之间发生意思冲突的,在国内解决争议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Q4:劳动合同上的工作地点可以空白,或者写“中国”吗?
专家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只写“中国”,这是不明确的约定方式。遇见这种情况,如若发生相关劳动纠纷,可以默认以你实际履行合同的地点为你的工作地点。如公司要调动员工的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应该得到员工的同意。
Q5:外国公司无代表处可以用工吗?
专家解答:外国公司在中国开展非营利性活动,必须设立常驻代表处;外国公司在中国开展营利性活动,必须在国内注册外资公司。
由于外国公司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代表处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能力承担经济责任,我国不允许代表处直接招用中国员工在中国工作。代表处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人才派遣机构使用中国员工。人才派遣机构作为中国员工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劳动报酬。工作则由外国公司驻华人员安排。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找人才派遣机构解决。
关于工资和福利
Q1:试用期工资,企业可以随便给?
专家解答:No!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80%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80%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必须≥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如上海现为1620元)。
Q2:“五险一金”是什么?
专家解答:“五险”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全由用人单位缴纳的为: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通用缴费公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应缴费用。
社保缴费基数在每年的15月会有所调整,最低标准是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上限是300%。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社保缴费基数原则上是一样的。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在每年7月调整,最低标准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限同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
注意:“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Q3:哪些收入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专家解答: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收入:(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加班工资;(二)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四)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注意:全国大多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都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即未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时的工资总和为最低工资标准;但有些城市不把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如上海和北京。
Q4:如果公司“包吃包住”,是否仍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专家解答:Yes!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包吃包住”是公司福利,而不能等同于工资。
Q5:做满一年是否能拿到年终奖?
专家解答:不一定。年终奖不是薪酬的必备项目,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中规定年终奖如何处理,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支付年终奖。发放年终奖的原则有约定则从约定,这种约定可以来自于劳动合同,也可以来自于公司的规章制度。
关于离职
Q1:离职,我想走就能走,关公司啥事!
专家解答:可以,但不妥!
离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离职: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通知,但书面通知有证据,比口头通知更合适)。
如果要留下良好的职业口碑、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应估算你手头的工作,尽量留出足够的工作交接时间。
注意: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支付劳动报酬、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Q2: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离职,但公司不放人,可以走吗?
专家解答:可以。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员工的离职申请,或者不批准员工的离职申请。但员工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也需要证明自己确实提出过离职申请,比如留存领导的签收或者快递回单、邮寄信件回单等等。证据全的,满30天后,员工就有权办理离职;公司逾期未办理的,需要赔偿因此给员工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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