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解析

时间:2022-07-11 03:21:08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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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解析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解析

本法第四章专门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做了规定,大家一致反映条款多、不便于理解和记忆。为此,我们单独作为一个章节详细论述,并使其有机地统一起来。

首先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回顾一下,形成一个综合框架,然后做深入解析。

一、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者提出的不需要支付补偿。

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解除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

三、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被迫性解除。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指: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四、劳动者过错解除。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非劳动者过失解除。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经济性裁员解除。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不得解除的情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不要以为有了该规定就有了“护身符”, 出现上述“ 四、劳动者过错解除”情形的照样解除。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该情形须按照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面我们一起详细解析相关条款

1.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解除的种类

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况。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要点】这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1)单位提出的,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并且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

关键点: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需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协商解除的动议由谁提出。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要点】不需要任何理由的解除。

(1)劳动者一定要按程序办事,切勿不辞而别。否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书面形式),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用人单位拒绝签收的,最好可以提供其它证据(如ems快递详情单)。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反过来说你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了。另外,注意试用期内劳动者要提前三天,而不再是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了。

(2)因为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付经济补偿金。

关键点:预告、书面。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要点】这是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是单位过错劳动者享有的特别解除权。

第一款共六项情形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提前通知,没有明确。最好是通知单位为好。

一、该发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发,劳动条件不符合规定,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都可视为未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二、拖一天或少付一元,也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 问题:实践中很多地区的社保机构允许用人单位按照其确定的缴费基数统一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不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水平缴纳,这种情况属于本条所称的“未依法”缴纳吗?

四、 此项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点要求,劳动者才可以以此为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虽然违法,但未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不能以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本条存在逻辑错误:有效与否由仲裁或法院确认,自己既然不能确认怎么能解除呢?如果无效,自签定之日起就无效,无需解除;如果有效,需要仲裁或法院确认后解除,劳动者也不能事先解除。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几种情况:(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实践中因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导致无效的不多,因欺诈而导致无效的却不少;

六、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要点】这是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详情请参照本博客《如何按法定规则解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

一、试用期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由用人单位举证;因此,录用条件应当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

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要细化量化,否则无法操作。

三、“重大损害”的标准问题:对不同岗位做出量化规定,比如高级管理人员导致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以上的为重大损害,加工车间操作人员导致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为重大损失,以利于解雇员工时有充分依据。

四、双重劳动关系是任何一个用人单位都无法忍受的事情,法律规定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解雇,但是怎么样的算“严重影响”,这个难以操作,我们在解雇前还是先提出改正要求更保险,限令员工在三日内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如果拒不提供的,予以解雇。

五、重复多次讲到,不在赘述。

六、法律仅限于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劳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均排除在外;

实践中需注意: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或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规定免予刑事处分的,用人单位可依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用人单位不能依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解雇严重违纪的劳动者】

一、程序要求:

必须收集员工严重违纪的证据,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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