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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深圳地区)
我与公司的合同将于2008年年底到期,至到期时共在公司工作九年半,听说公司为了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今年合同到期后将不与我续签合同,要么先辞职后在重新进公司,工龄归零。根据新合同法,如果公司不续签合同,应该给予我们什么样的经济补偿?
新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面两个条款,公司给我们的补偿到底几年呢?是从2008年算起的1年?还是工作年限九年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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