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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问题求解
1.如今社会大多数用人单位都是先试用1-3个月不等,然后再签合同.但劳动法明文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就要签合同的,可以在合同里写明试用期为几个月.这不是有违劳动法吗?难道他们不怕有不良居心的劳工人民诈他双倍工资?这里面有什么玄机吗?
2.如今的工厂,发工资之日都在15号以后发,也就是要一直扣住你半月工资.假设此人新入工厂,在试用期做了一个月(试用期不签合同的),他根据劳动法书面辞职,3天后就可以离职.这个月的工资,好像多半会打水飘,要不就是严重打折.
这是为什么?
3.劳动法说自用工之日起就要签合同,但是如果公司不给签,要试用,你同意在做了,如果有了劳动纠份,你要求二倍数给你?你如何胜诉?
4.劳动期之内,公司跟你说签合同的事,但并不说什么时候签,只说你做这么些天了,表现也好,公司呢或者呢找到适当的时候,把合同呢也签一下,类似这样模棱两可的话,你说他要和你签嘛,他没说具体时间,你说他要和你没签的意思嘛,他却在说签合同的事了.而你在这时候说:我无所谓的,可以签,也可以不签.之后就不说起了,但保险公司在给你交了,只是没书面的,是否可以双倍工资诉送?能胜否?以上只是假如的情况,我想大多数人都不会如此低劣.
谢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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