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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备注条款
公司注册地在烟台,目前在广东一带有一长期项目(十年左右),目前在广东当地招了三十多个员工,这些人现在是直接和公司签的合同,在烟台缴纳保险,合同履行地注明了是在广东。但是,公司目前正在筹备广东那边新公司注册的事情,想注册完后就把这些人的合同关系转到新公司,由新公司在广东投保什么的。
现在跟据项目合同约定的福利待遇状况,这些职工要求在合同上填写一个备注条款,这么写行不??
一、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实际出勤以项目部签字确认的出勤工时为准,乙方因事假造成缺勤的,甲方按200元/天从乙方月度工资中扣除(备注:月薪4500元),因病假造成缺勤的,按80元/天从乙方月度工资中扣除,无故旷工的按事假双倍标准扣罚。
二、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按每班次50元标准向乙方支付夜班补贴,如遇周六周日补贴标准为100元/班次,法定节日为150元/班次。
三、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原因给甲方在工作上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处罚的,由乙方承担。
四、自甲方在本合同注明的合同履行地注册新公司后,本合同解除,并由新公司负责双方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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