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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合同工离职工资计算
我是从事品牌服装销售的,自2010年1月8日进入该公司到现在,其间试用期三个月,三个月后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本人报读了函授大学,业余也在上补习班,感觉时间很紧,所以想离职。在2010年7月10日向公司递交了离职信,我知道在离职前一个月必须要招到新进员工。同是7月份比我早一步离职的还有一位试用期间的员工,所以在一个月内能招到两个人即可。然而,这期间已经招到了两位新员工,其中一个上班都已经12天了。试用期间的员工已经离职了,这种情况下我向公司经理以及我们的店长提出我是否可以离职在家,然而被告知的是一定要等到离职满一个月以后(7月10日--8月10日)才能走,我觉得是公司有意为难我,我并非没有按照离职程序操作。所以8月3号我就在家没去上班了,公司打来电话说,我这是旷工,如果不回去上到8月10号,包括压在公司的7月份的工资一分也不会发给我。(我们公司是当月15号发前一个月的基本底薪,月底30号发前一个月的提成,所以我预计8月份离职,而7月份的工资还压在公司。我们公司有个规定:离职员工的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会在离职后的隔月发。就是7月份的工资要到9月份才发。)
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已经签过合同,离职也已经办过离职手续,新员工也招到了。我现在在家没去上班,公司说要算我旷工,(就算是旷工,那我旷的也是8月份的工,7月份我是全勤的。)之前压在公司的7月份的工资也不会发给我,我应该怎么跟公司算?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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