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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以及申请宣告撤销婚姻事项
《婚姻法》规定,受胁迫缔结婚姻的,属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一方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查证属实的,依法宣告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关于可撤销婚姻,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在理解关于实施胁迫行为的实施人与受胁迫人的范围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胁迫行为的实施者除一方婚姻当事人以外,还包括其亲友,只要这些人以对另一方实施胁迫为要挟并导致对方被迫结婚的,都属于可撤销婚姻;同理,受胁迫者既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婚姻当事人的亲友,对于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就可以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2、因受胁迫缔结的婚姻,申请宣告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受胁迫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实施胁迫行为的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都无权申请
3、受胁迫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上述“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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