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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是属于无效婚姻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无效婚姻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姻无效有四种法定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生活很大程度上属于当事人私人生活领域,法律不应过分干预,也不应允许其他人任意干涉。但是,由于上述导致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况,对社会风气及其他人都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有些甚至已经严重的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法定事由。同时,法律在严格限制范围的前提下,允许除婚姻当事人以外其他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婚姻当事人外,还包括下列利害关系人: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查证属实的,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视为共同共有,分割时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是,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如果生育有子女的,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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