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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效力的案例
08年4月即将大学生毕业的张某,与学校和甲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张某毕业后必须在甲公司工作五年,否则赔偿甲公司1万元,8月张某在甲公司履约后又和该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四个月,在试用期内可提前书面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并将工作交接后离开公司。3个月后张某发现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并书面告知甲公司,而甲公司以未缴纳违约金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不办理手续,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书面要求解除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被驳回。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
问:1、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效力与区别?
2、甲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劳动仲裁驳回的理由是否正确?
3、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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