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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对《劳动法》熟知的律师朋友
我父亲今年69岁,头4年在本地一个私营老板那打更,工资一年才3000多块,到07年工厂倒闭老板跑掉,欠我父亲工资7700元(在农村已经是很不小的数字了),另欠工厂其他8名工人工资达到5万余元,从劳动仲裁到法院几经周折,工人们将老板林某告上法庭,开庭当天林某没到庭,只出席了一个代理人,对工人们列举出的欠款数目一律予以否认,只承认欠每人1000多元,法院休庭,法院答复需要取证,60岁以下的需要老板方收集证据来证明不欠工人那么多工资只欠他们所说的1000多元,而60岁以上的工人只能以雇佣关系对待,就是说需要包括我父亲在内的3个老人自己拿出欠工资的证明。请问法律上有此规定吗?如果有,那么我父亲他们下步该做什么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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