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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案例】
谢某2009年10月入职某咨询公司,咨询公司为此要与谢某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但谢某考虑到自己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跳槽,因此坚决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咨询公司在谢某的入职的一个月内,多次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通知谢某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谢某都予以拒绝。在谢某到公司工作未满一个月时,公司为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咨询公司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谢某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了谢某工作期间的工资。谢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仲裁机构仲裁公司行为违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法律义务,任何一方不签订劳动合同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在本案中,咨询公司多次向谢某通知要求订立劳动合同,但谢某予以拒绝。咨询公司已经履行了书面通知的义务,谢某仍拒绝订立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咨询公司可以依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谢某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法条】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HR应对】
1、用工单位自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如劳动者在接到用人单位书面通知,仍未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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