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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福利房和劳动合同的困惑
最近朋友有个困扰,公司向员工发售一批微利房,部份约定的条件如下,如果一旦提前离职会交相当高的违约金,所以在买与不买之间很是困惑,请律师朋友帮忙看看这份条款是否合理,与劳动合同有冲突吗?
部份
1、购房员工需与公司签订至少五年的劳动合同(自公司正式分配钥匙之日起),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如下:
(1)作为学院给予受聘员工的福利,受聘员工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员工公寓”(地址:×××××,建筑面积:×××平米)。受聘员工在享受该福利政策的情况下,无论因何种原因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离开公司,均应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为:
违约金=购房款×劳动合同未满年限/5年
(2)上述第(1)的规定不影响劳动合同中其他方面违约金的约定和执行。
(3)在上述合同期限内,员工不得将住房转售他人。
(4)如受聘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日前离开公司而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的,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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