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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辞职与离职的区别
作者:冯君琪
一、辞职是指职工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去工作从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必须履行提供劳动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及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任一方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千方百计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合同义务的一方无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有两种情形可以例外,第一,法律规定可以变更或解除的,第二,对方同意的。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合同必须履行是一般规则,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必须履行合同义务不是绝对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履行,并不是“不得变更和解除”,而是“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合同可以变更和解除,而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
(3)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呢?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法》明确了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但劳动者因第三十二条中第二、三种情形的原因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已违反《劳动合同》之规定,因此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还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现时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不管是自己的原因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还是劳动者本人的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都让劳动者填写所谓的《辞职申请表》。很多劳动者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被单位辞退时,以为填写辞职申请表只是履行一种离职手续,须不知道一旦填写这份申请表,在诉诸法律时,将会产生两种与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其一,劳动者将丧失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的,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如果,劳动者在不了解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填写了《辞职申请表》,那么,其损失将是无法弥补的。其二,劳动者无法申领失业救济金。劳动者一定不要掉进这个误区。
二、自动离职是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工作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自动离职的职工需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擅自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根据前面所陈述,合同签订后,当时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必须履行合同义务不是绝对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履行,并不是“不得变更和解除”,而是“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就是擅自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规定,自动离职的行为构成违约。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未到期而自动离职,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关于职工辞职的有关规定,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者辞职,应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这一法定义务,而是采取自动离职的方式,这样,如果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失,劳动者需要赔偿因其离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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